小弟在民國96在三義發生擦撞.
有保險,並請保險公司處理.
都98年了, 結果家裡通知, 說當初那個人要告我民事. 要我去苗栗地方法院調解.
一個是我當時請保險公司全權處理.怎麼搞成這樣? 等我回家拿到書面的資料.
我要親自去保險公司問個清楚當初怎麼處理. 只記得保險公司有打來問簽了和解書沒. 當然沒簽啊,人都找不到.
另外, 2年來,那個人不聞不問, 也沒接過那個人保險公司的電話過, 現在卻要告我, 應該早過了追訴期了吧.
居然要我賠他1萬多.
請問各位怎麼看這件事? 給我個忠告吧.
Thanks
新增: 沒人受傷. 只有車損. 當時我等保險公司有上班,立刻處理. 因為我的保險有加保別的. 保險公司也說對方的賠償會幫我處理. 但我要求償的話,要我自己去. 結果居然現在還沒處理好. 太糟糕了,那我繳的保費在幹嘛.
更新: 去保險公司查過了. 原來是那位先生不接受保險公司的方案,才一直拖到現在. 但我只要委託保險公司出馬即可.
若車禍是造成他人傷輕傷,那成立刑法第284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來說,是屬於告訴乃論罪;關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中規定:「告訴期間乃自告訴人知悉犯罪人之時起,要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所以如果超過6個月,就不得再行告訴乃論罪。以上是刑事方面。關於民事賠償,依照民法第197條,因為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二年的請求權時效,一但超過二年時間不行使將消滅。
就我個人曾遇到的情形是:
車禍時,我方車撞到報廢,且有三人受傷,但對方車輛也有損傷,對方當時說「修車、治療傷者,其餘再說...」,這一等就是快一年,對方遲遲也沒消沒息...因我車是10年的舊車,殘值不到5萬,所以我也就沒放在心上...
BUT..沒想到快一年了....對方突然來了一個起訴書...用民事告我方..要求賠償100多萬(因它是營業大貨車,連營業損失都算我的)!
它就是故意等到過了6個月,讓我沒有辦法用刑事傷害告他,他才用民事法告我侵權賠償,很賤吧~~~
等官司打完,我方被判賠對方10萬。中間過程共花了1年4個月,每個月開一次庭。很累人的~~~中間我還花了5萬請律師。
去「調解委員會」調解一下是不錯的辦法,先聽聽調解委員如何幫你「大事化小」,剩下的...之後再說。
調解委員會是開庭前的一次私下和解機會,有第三公證人在旁調停啦,不過那些人扮演的身分是「和事佬」,並不是專業的交通法規人員,所以...你要見機行事,記得不要兇巴巴的跟人亂嗆聲,扮苦命的哀兵政策比較OK(我個人經驗啦)。
我也有懶得去開庭,就花錢了事的經驗。不過,那次是台中開庭,我在台北,人家只要6000元,我就當賞他算了。
有時「kimogy」(奇蒙子)會叫你不要讓步,也許朋友也會說別讓步,但是想想花的時間精力(看看苗栗法庭是不是就像在你家隔壁一樣近)...再來看看值不值得...
說給你參考啦。
這個年...頭都變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