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舅媽是開工廠的
他們公司是用租賃車(車型是CRV)
現在好像3年到期了要買回來
結果我舅媽說要借我的名字去過戶
好像是稅金比較便宜
半年後再過戶回去
我目前會想到的是
一個是事故的問題,一個是稅金的問題
事故的話我是覺得還好
稅金的問題我舅媽說會全部處理
請問一下還有其他的問題嗎
像借貸之類的
謝謝
chiang wrote:
那這段時間對於這個第...(恕刪)
影響是不至於,但是這台車若是要自己開到壽終正頃也還好,不然以後要轉手賣時價格不會太好,因為車主聯上面已經有三任車主的名字了(第一任為租車公司、第2任為節稅人頭戶、第三任則是轉回自己公司名下),但是等於買的車主是第四任,雖然前三任都是同一各車主開的。
其實若是資金充裕,三年換一部車也不錯,也就是三年到換車再租一部,而手頭上這部租賃車就找一位想接手的人,價格上你可以便宜賣他,直接再到期時過戶給他,,他賺到便宜2手車(而且是真正2手車,只有一任租車公司的名字),你可以在以轉賣的錢再去租一部車來節稅,而且手頭上又可以多出一筆資金。
以一部150萬的車為例,三年到其實2手車價大概在80-100之間,而一般租任的保證金大約是2成左右約30萬,這台車轉手你以最低價80萬賣他,他等於買到便宜2手車,而你可以以80萬中的30萬再去租一部車來節稅,手頭上又有50萬現金運用,又開著一部新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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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c_kyy wrote:SKIN wrote:
這樣並不對喔,只能說...(恕刪)
肇事逃逸、逕行舉發罰單、積欠牌照稅燃料費、以該車為不法之行為......當然會找法定車主~~
或許想太多囉~~自己親戚不好推辭,該怎麼作自己判斷吧~~外人很難置喙。
這部分當然是先找行照上的車主,但是以abram_you 所言,權責部份還是在駕駛者身上,行照上的車主是協助調查而已。
肇事逃逸、以該車為不法之行為,這些都要分開來說,不是你做的為何要承擔?法官要判決也是要舉證正確才能定案。至於逕行舉發罰單、積欠牌照稅燃料費這部分親戚明算帳,先立一下白紙黑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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