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週也有問類似的問題,不過我想買的是重型機車,另外在我問的那一篇有網友有回應,提供您參考一下。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253384
做生意原則: 不做虧錢生意!! 不做賠本生意!!這就可以解釋您所想要的方案, 生意人打的如意算盤!!如果一個月要付數萬不等租金...我會選擇銀行低利率或零利率的方案!!這樣手頭會較寬裕!!維修方面, 大多都是車行與車商配合的延長保固方案, 更換零件不用錢,如是自行買車, 保固期中也大多不用付到更換的零件.以上是我個人淺見><"
整個討論看過一次看起來仍無法確定是好是壞可能是我的資質駑鈍容小弟再說明一下好了親戚是打算一石二鳥主要是幫家人添購代步車所以車價約5-60萬以三年租購一個月約1萬多(含強制險.稅款等.但不含車體保險)期滿再繳保證金約10多萬再換牌轉給原設定的家人(非負責人)當然車價較高部分已考慮因每月金額不高所以也暫時沒有現金流量的考量想詢問的是著眼於租金抵稅部分是否划算(應該不止抵5%營業稅吧?)另因期滿後打算給家人開到壞或一定時間所以殘值的部分是否可忽略?(不懂會計問題)
假設:新車價=租車價=60萬租約期滿需付保證金=10萬耐用年限=租期=3年殘值為0無現金流量折現問題以三年總合來看:以企業名義購入:三年現金總流出=60萬營所稅節省:60萬 x 25%=15萬總現金流出=60萬-15萬=45萬以企業名義租賃:三年總租金支出=60萬營業稅節省:60萬 x 5%=3萬營所稅節省:60萬 x 25%=15萬總現金流出=60萬-3萬-15萬=42萬以上述相當簡略的辦法,可得出企業以租賃方式購車是較划算的考量。別忘記上述之支出,只考慮車子本身之價值,且若考慮貨幣之時間價值,當利率愈高時,兩者算出之差異數將會更大。且稅法有規定,購入之車輛若需提列折舊,作為企業之費用支出,最高金額為250萬,意思就是不論你買多貴的車,國稅局最高只認定為250萬,提列折舊費用時只能以250萬去計算,但出售之殘值收入,需還原車輛原本之購價,減去總折舊費用,再與出售價之差額承認相關之損益,故當購入之車輛金額愈高,對以企業名義購入之營業用車,其相關稅賦會差異更大。所以才有許多之大公司,以租賃方式來採購企業本身所需之用車。以上為小弟之見解,若有錯誤也歡迎指正。(以參考網友之指正,做部份修改)而營業租賃及資本租賃之考量,目前實務界做法,出租人仍以營業租賃為主要處理方式,其目的不但可簡化會計處理成本,且對承租人也較為有利。(當然要符合營業租賃之要點,就要在契約中動點手腳了...)
企業自行購置小客車:1. 可以折舊抵稅的上限是車價250萬元(含5%營業稅).2. 國稅局能容忍最緊繃的折舊算法是五年直線法提列, 意即一年提20%折舊費用, 抵營利事業所得稅25%稅率.3. 5%進項稅含在車價中一起提折舊.4. 保險, 維修自行負擔處理.租賃車:1. 沒有車價上限的限制, 喜歡S350車價五百萬, 沒問題, 租金一個月十來萬.2. 每月租金列為租金費用, 一樣可以抵營利事業所得稅25%稅率.3. 必須支付保證金, 待期滿後還車退錢, 或付錢買車(但保證金不一定等於車價, 有可能須貼錢)4. 保險或維修可以自付或全包(當然租金比較貴)5. 每三年可以喜新厭舊一次,6. 現金壓力較輕.租賃公司一定是賺錢的, 賺的錢是:1. 車價差額, 你問一台車250萬, 租賃公司可能230萬就有了.2. 保險, 維修退佣, 你問最低8折, 他可能6.5折就可以保同樣的內容.3. 二手車價, 你的車用3年賣120萬, 租賃公司可能賣到140萬4. 利息錢, 類似車貸......以上這些價差, 都變成你的租金分36期來支付, 租賃公司先幫你墊錢買車, 變成像是利息一樣.再加上折舊總的來說,如果你公司想買一台車, 車價不高, 沒有現金壓力, 打算開超過五年(願意花時間修車), 那自己買應該比較划算如果你公司買很多台車, 車價高, 有現金壓力(通常來說很多台加上車價高, 就會有這種問題), 妥善率很重要或不願意花時間修車(相對新車問題較少), 財務報表相對很重要, 例如上市公司或很在意報酬率的公司, 租賃可以將資本支出費用化, 有利於資產結構及財務比率.以上僅為小弟淺見, 歡迎指正或討論.
以下轉貼財政部的新聞稿這一部份小弟認為是看國稅局要不要抓的問題而已《賦稅》2006/12/5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業務需要而租用乘人小汽車支付租金等之進項稅額,應如何辨別可否扣抵銷項稅額,常造成營業人之困擾,為此該局提供判斷原則供營業人參考。該局說明,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訂有明文。如果是以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則應就租賃型態加以判別,屬融資(資本)租賃者,實際上是分期付款買車,除了營業人融資租賃乘人小汽車是供銷售勞務使用外,其支付租金、利息、手續費等而取得之進項稅額憑證,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若屬營業租賃且供業務上使用者,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至於要如何認定租賃方式為融資租賃抑或營業租賃,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號「租賃會計處理準則」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融資租賃,否則就是營業租賃:(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2)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3)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4)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之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帳面價值90%以上。該局指出,實務上發現租賃業者為供營業人承租乘人小汽車租金進項稅額憑證可扣抵銷項稅額,而將融資租賃契約形式上設計成營業租賃契約,或訂定3年短期租賃契約,惟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之營業人卻可無條件取得乘人小汽車所有權之交易型態,上揭規避情事,縱承租人原已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經查明確屬不得扣抵者,將依法予以補稅處罰。該局強調,營業人因業務需要而租用乘人小汽車時,應以租賃實質約定及帳載紀錄作為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之依據,並呼籲營業人勿為扣抵銷項稅額而作形式上規劃,以免事後經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