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來的正義,民眾終於擊敗DELL


ofay wrote:
我第一時間就知道商品標錯價的消息,也親自到網頁證實過,但沒下單。此事件後續熱烈的討論狀況也持續追蹤了好一陣子。
相信不少人是懷著貪念下訂,很多人扯什麼不懂商品價值,我看是硬凹來掩飾心中的貪。

不知你所謂的事情經過是什麼,願聞其詳。


買賣雙方你情我願, 賣家標這價錢 買家覺得合意就買

哪有所謂貪不貪(又不是賺錢 是花錢耶...)

標錯價 那是你賣家的事情 不能歸責於買家

總之 這法院判決 相當合理~~~
一堆和此事件無關的人, 到處找折價卷/真心卡
DELL笑呵呵?
shemgou wrote:
買賣雙方你情我願, ...(恕刪)

你真是狀況外的離譜,此事件根本就不是雙方你情我願。
ofay wrote:
你真是狀況外的離譜,...(恕刪)


不好意思 請看本篇一樓法官的全文再寫這句 謝謝...
ofay wrote:
你真是狀況外的離譜,此事件根本就不是雙方你情我願。


沒錯,消費者未曾同意DELL發送折價劵及真心卡,DELL卻執意孤行

此事確實非你情我願,
還造成一堆網友用別人的真心卡/折價劵;
“一些推真心卡的網友反而自找麻煩”!

最爽的就是DELL!
重覆發文,自刪

重覆發文,自刪

重覆發文,自刪
面對。接受。處理。放下。

Firstmind wrote:


嘆!

定型化契...(恕刪)


呵呵
那些捧dell LP
或者兩邊都罵以顯得自己清高的那個
嘴巴可以縫起來了吧!!!!
不好意思
看了一下報導 發現那個法條一點用都沒有
例如
------------------------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未來網路交易完成付款後即視為訂單成立
------------------------
以Dell的例子,大家只有提供信用卡資訊
但是Dell並沒有向信用卡公司提出請款的動作
請問這樣子是否完成"付款"動作?
又例如
------------------------
允許業者可設定商品訂購數量上限,若系統出錯讓消費者大量下單,業者只需要依上限出貨即可
------------------------
以Dell上回的例子
它可以主張特價只有10套,所以它賠售10套就好
誰知道它是不是真的只有備料10套
還是有N個10套?
這種奇怪的法律真的有用嗎? 頗懷疑

bala@syr wrote:
例如
------------------------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未來網路交易完成付款後即視為訂單成立
------------------------
以Dell的例子,大家只有提供信用卡資訊
但是Dell並沒有向信用卡公司提出請款的動作
請問這樣子是否完成"付款"動作?


不是這樣看..記者也許是沒看清楚,
若閱聽大眾只看報導內容不看公告的原文,
會被文字誤導的。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wrote:

五、確認機制
消費者依據企業經營者提供之確認商品數量及價格機制進行下單。
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除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内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下單。但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

所以消費者下單後,原則上契約已經成立
例外情形:企業經營者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内,附正當理由為拒絕時,契約不成立
例外情形的例外:企業經營者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内,附正當理由為拒絕時,契約不成立。但是如果消費者已付款者,仍視為契約成立。亦即即使業者有正當理由、亦不得拒絕訂單。(至於如何履約?或者賠償問題都是另外一回事,此處只是確定契約是否成立生效)




以上說明的是一般情況。
而套用至DELL去年的案例,
我們分別就有無正當理由之情形來判斷:


(一)無正當理由之情形:
若明年一月一日之後發生類似案例,
消費者已下單,且DELL並無遭駭客入侵之類的正當理由,DELL不得拒絕訂單,故契約應為成立。
信用卡資料之填寫,到底是否為已付款?
確有爭議之處;
但對於契約之成立並無妨礙;
蓋買賣契約本非要物契約,
故消費者價金是否交付並非契約成立與否之判斷重點。
至於賦予業者兩日內附正當理由拒絕之權,
係考量雙方損益之衡平之故。
是以契約成立。



(二)有正當理由之情形:
若明年一月一日之後發生類似案例,
即使業者有駭客入侵等正當理由
則必須判斷消費者是否已付款?
此時依: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wrote:

二、定型化契約解釋原則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依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
應該盡量使契約成立,
即,認定消費者於填寫卡號資料時即代表有付款之意,(蓋業者可依卡號資料隨時向發卡銀行請款)
則既認定已付款者,
即使業者有正當理由、亦不得拒絕訂單,
仍視為契約成立
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第二個疑問:
bala@syr wrote:
以Dell上回的例子
它可以主張特價只有10套,所以它賠售10套就好
誰知道它是不是真的只有備料10套
還是有N個10套?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wrote:
六、商品訂購數量上限
企業經營者於必要時,得就特定商品訂定個別消費者每次訂購之數量上限。
消費者逾越企業經營者訂定之數量上限進行下單時,企業經營者僅依該數量上限出貨



買賣契約本來就應該以雙方的公平為目標,
允許業者訂定個別消費者每次訂購之數量上限,
是給予業者保障自己的合理措施,
針對個別消費者每次訂購之數量上限,
如:對某特價電腦,每位消費者限購兩台。
亦係避免之前DELL案,
出現數百甚至數千台不合理訂單的可能。

而現行實務上亦早已被多數網購業者採用(例如PC HOME購物、Yahoo購物等)
即使是實體賣場(例如大賣場與百貨公司)亦常有針對特定折扣商品限制每人購買數量之例。
個人認為沒有不妥。

面對。接受。處理。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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