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各位車友在網上登供資訊與圖片,在下因為一來車不好,二來技術不好,所以很少發文。近日因為有車友發生車禍,不知如何處理,而大家提供的意見都是根據不同的經驗與不同的對象而來,有如瞎子摸象。而在下剛好在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服務,之前也在保險公司擔任理賠、法務,對車禍處理的各階段,各層面剛好都熟悉,所以決定花一點時間,對車禍的處理作有體系的解決,如各位有個案的問題,先用私人傳訊發問,如對發文有疑問則直接在版面上回答。
車禍的處理程序
壹、行政責任
一、 警察到場,劃線,製作現場圖、筆錄,如人送傷可能先送醫,事後再作筆錄,分二造分別製作,當然是各說個話。
二、 肇責研判,請看警方開具之三聯單上說明可上網查詢,或至交通大隊查詢。
三、 如對肇責有爭議,可向肇事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如欲向法院起訴,於審理時向法院要求送鑑定。
四、 如因車禍導致車輛阻礙交通,警方才會開單,否則不應開單。
貳、刑事責任
一、有受傷,於六個月內向警方提過失傷害告訴。
二、死亡為公訴罪,由檢察官提起公訴。
一、二造為了脫責大都各說各話,肇事責任要看現場圖、號誌、撞痕、路權、行車方向決定,如依該版主的事實,應是汽車的過失。
二、如對方願意和解,可直接收現金再寫和解書,不用再到警方製作筆錄,和解書影本一份送至警方存查即可。
三、至於保險如何給付,是肇事者的事。但是如果你是肇事者,如果和解金額有財物損失或強制險以外的費用,要通知保險公司參與和解,否則你先支付和解金,保險公司不會承認。
四、事故五日內至保險公司填寫理賠申請書,由理賠人員給理賠號碼。和解金如經保險公司參與並同意,可先由駕駛人給付和解金,再由保險公司給付駕駛人。但強制險可約定和解金額不含強制險,因受害人可能還會去看健保,而由受害人於康復後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金。
五、本案受害人不嚴重,如駕駛人願提出合理金額和解,建議可以收現金後和解,但約定不含強制險,受害人仍可續看中醫醫療筋骨的部份,康復後再自行申請強制險的部分。
調解不能才能上法院,否則地方法院是不受理的...
答:沒有這種規定,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前會訂調解程序,由法院的調解委員調解,如調解不成立,法院就開始審理。
問:另外,鑑定費用是由不服初步肇責的一方負擔,..
答:先由提出的一方負擔,保留收據,判決確定後依肇責比例分擔費用。.
問:話說,卡打掐沒有投保強制險啊~
貼在自行車綜合討論區,感覺怪怪的啊
答:責任險是由保險公司負擔肇事者應負的法律責任,強制險是賠對方不是賠自已。自行車通常會遭汽車、機車碰撞,由汽機車的強制險理賠。因自行車肇事反而很少聽說,所以自行車主反而要了解強制險,更何況大部份的車主也會以汽機車做為交通工具。大部份的人就是因為不了解強制險及補償基金,才會容易產生糾紛,才會讓黃牛橫行,如果自已了解的話會差很多錢,至少可以買一台自行車了,
您誤會小弟的意思了啦 ^^
小弟是說,因為自行車發生事故的機率比較低,
另外,也因為 01 也有專屬的汽機車討論版面,
您的文章比較適合(推薦) 在汽機車版面發文啦!
自行車的事故低,但也是有發生過,
這兩天一個新聞,八歲男童撞傷鄰居六歲男童,
雙方都是騎腳踏車的,這種的案例,
也只能是雙方父母法庭上見面了...
另外車禍事故到上法院,您提到說沒有這規定,
但小弟實務上在協助友人的時候,確實是遭到刁難。
小弟曾經是產物保險公司的員工,有經手過,
客戶要到地方法院提起告訴時,遭法院退回,
法院的承辦人員說,需要當地兩次以上的調解委員會協調,
兩次以上調解不成,無法和解,地方法院才會受理告訴。...
(( 沒有爭辯的意思啦,只是小弟的經驗而已,
也有可能真的是被法院刁難了 ~~~ ))
有些扯遠了...
還是很感謝您提供專業知識的熱忱,
只是小弟覺得,有汽機車的專版,
在那版面討論似乎比較對網友有幫助~


一我自身之前的經驗, 一般法院發覺案件未經調解委員會調解就直接上法院(除非是刑事案件或是有人往生)
通常法院會打回票要求先經過調解不成在上法院, 所以你自己若是肇事者調解會一定要到場
若經過通知三次未到就算是調解不成立, 調解委員會會逕轉送法院, 當然啦
連教你去調解你都沒有誠意去 法院一般都會判肇事者負擔比較大的責任
所以若是肇事最好面對事實,有誠意又歉意還帶水果去慰問 相對彼此對立降低
比較容易談
補充一點. 若肇事者沒有保強制險受害者可以逕向任何一家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再由開版大的單位付出理賠金
當然沒有保險的肇事者後面會面對保險公司向他請領這一部分的金額
所以和解書中提到的金額就要小心有沒有包含這份理賠金額在和解金額中
當然以受害者的身分必須在和解書中加註和解金額未包含強制險理賠金額喔 這樣曾能獲得這部份的理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