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車綜合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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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單車這麼火熱...通緝犯就不能全副武裝騎單車嗎?不知
無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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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警察真的是沒事找事!!改天我也來去騎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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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紅史努比 wrote:
只要沒犯法.被臨檢無所謂.倒是建議大家別理小平頭穿藍白拖.更容易被臨檢...(恕刪)

按這裡檢視圖片你是說像這樣嗎?
很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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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哪個什麼長的長官.. 單車被偷了吧!
這年頭...長官掉車比分屍案還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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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臨檢只是例行公事,如果沒事配合一下就好啦!沒有事就不用怕囉!畢竟這樣也是為了保護您身邊的每一個人呀!沒帶身分證就報個身分證字號,其實大家都把警方臨檢想得太嚴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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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拿一個本子記錄你們的身分證字號,可能是固定勤務要湊績效啦!

總不能出來臨檢兩手空空回去,長官怎麼會知道是不是出去摸魚。

剛好花蓮晚上又很少人,他們好不容易才找到路上有人可以臨檢就充充數吧!
無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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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535號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

刑法135 條,妨礙公務執行及對於執行職務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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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就是臨檢你可以要求他先講理由, 理由要符合他從外觀可以看出你有危害或即將產生危害, 不然可以不甩他, 他也沒權利帶你回去泡茶

另外根據刑法135條, 除非你沒事去扁警察, 不然他也不能控告你妨礙公務

遇到怪怪的臨檢把這兩條搬出來先壯壯聲勢, 條伯氣勢就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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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臨檢不表示你是壞人啦
沒帶身份證也不能隨便請你去泡茶很樂
除非口氣很差
不然大多相安無事XD
無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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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晚上市區有飆車族出沒
大家要小心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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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有所不知呀!
開車的要臨檢....不知裡面會有啥東東(土芭樂之類的)
騎機車的要臨檢....可能會遇到爆走族(警局會被包圍)
哈哈!所以只剩臨檢騎單車的....因該不會有事了吧!
最少警用機車因該騎的比單車快吧!!...........要落跑比較不會被追上(我是說賊頭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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