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不論是本票或是借據在法律上的效果都是一樣的。差別好像在於,本票要追討比較快,只要經過法院做本票裁定,那債權就算是承認了。而借據的話,則要經過一些法律的程序或是認定之類的,才會承認其效力。這是在法律層面來看。但是坦白說,今天我跟你借錢,就算簽了一堆本票借據之類的東西給你,那又何如?只要我名下沒財產,又死皮賴臉的不還的話。你又能拿我何?或許有人會說可以找黑色的朋友來處理,但是請記得,人家也是會收取相關的費用的。而且還不便宜喔。如果金額大的話,可是很可觀的。以上是個人經驗供參考,有錯請指正。
「借據」的目的在於證明原因關係,僅有借據還不夠,最好還有一份「收據」,這個收據可以證明前已經確實交付到對方手上,當然,也可以把借據和收據寫成同一份文件,這樣比較省事。至於本票,好處是可以直接拿來申請本票裁定,在做強制執行的時候動作可以快一點,問題是本票的直接前後手也是可以主張原因關係抗辯的,如果只有本票而沒有借據和收據,錢也不是用匯款轉給對方的,你就得小心日後對方提出原因關係抗辯。因此,保險的作法就是借據、收據、本票通通都簽,當然,簽的時候請核對一下對方的身份證,確認簽的名字、身分證字號和住址都沒有錯,省得到時候要進行催討訴訟時,才發現借給一個不存在的人,那就頭大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