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高速公路發生連環車禍
四台車撞在一起
小弟剛好就是最後一台車
因第三台是TOYOTA WISH的休旅車
所以整路上都是看到前面休旅車的車屁股
而無法看到更之前的車況
再加上一路都很順暢
三線車道的車子都不多
所以小弟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一開始前面休旅車踩煞車時
小弟有跟著煞
後來前車放開煞車
小弟也跟著放開煞車並本能的加速
後來前車再度踩煞車
小弟此時是在加速狀態
所以放開油門並輕踩煞車
2秒後發現狀況不對
前車是急煞(此時距離已拉近了)
而小弟再跟著急煞時已來不及
下一秒前車已撞到前面的車輛
小弟再跟著撞上去
想請教的是:
一、所謂的安全距離如何認定,小弟從行車記錄器觀看,從前車開始踩煞車時,小弟距離前車還有四、五個反光標誌的距離,所以當時小弟距前車最少還有40、50公尺,以時速100來計算,安全距離是50公尺,只是煞車的輕重不同,變成在煞車的過程中就未達安全距離了,再加上前車先撞上前面的車輛,造成我再追撞上去,這樣小弟還需負百分百的賠償責任嗎?
二、對方的車是TOYOTA WISH,當初在事故現場目視是後車門凹陷,保險桿撞擊及排氣管彎曲,但對方回原廠估價10萬5千,詳細損壞狀況明天會去車廠跟事主一起研究,只是小弟除了強制險外再沒其他保險,當初也是為了多賺幾千塊才選擇從高雄開車到台南上班,10萬5千真的有點超出小弟能力負擔的範圍,小弟真的有誠意解決,希望能到民營修車廠修,就算零件全換新品也沒關係,但如果車主堅持一定要在原廠修,小弟是否能有其他辦法?
三、小弟當初撞傻了(開車18年第一次車禍就是高速公路連環車禍),根本忘記車上有行車記錄器,再加上所有人都對當時狀況沒異議(因為前面的車都未保持安全距離),所以筆錄也記載我未保持安全距離,是否能根據行車記錄器來重做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