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字,電話等,有用點空白取代.
檢舉交通違規
車號 : 8275-
時間 :2013/10/05 16:03
地點 :樹林區保安街一段32號的對面(32號是樹林濟安宮)
行為 :55-4 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因為沒拍到車內有沒有人,所以好像不能用56條.以免有爭議.
----下面是回覆----
親愛的市民朋友 您好:
您於本(102)年11月18日致局長信箱電子郵件,局長非常重視,已轉交本局樹林分局處理,查處情形如下:
一、 有關 您反映車號8275- 自小客車交通違規一事,經檢視採證資料,未能明確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車內),尚難遽以認定該車係違規臨時停車或停車,若逕行舉發,不無爭議,爰不宜舉發;另本案本局樹林分局已責由所轄樹林派出所及交通分隊拖吊場持續規劃勤務加強巡邏取締,以維交通秩序。又為收即時及遏阻之效,若平時發現有上述違停之情事,仍請多利用(02)26812101與樹林分局勤務指揮中心聯絡或撥打「110」,將迅速派員前往處置。
二、 感謝 您對交通之關心,若本案尚有疑義,惠請與承辦人聯繫,我們將會再詳細為 您說明,敬祝 健康、快樂。
承辦單位:樹林分局交通組
承 辦 人:巡官
聯絡電話:02-268729;(警用)73425
------下面是今天第二次再去信-----------
收到上面來信回覆,一開始就有提到了要用[55條],
現場看車上是沒人的,但影片確實看不出有沒有人在車上,
所以不能用
[56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只能用
[55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的第[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影片的05秒就看到該紅色車了,
到我超過他22秒, 22-5 =至少檔路有17秒.
(就算載人上,下車,也沒有人這樣停的.)
且我還有叭喇叭,
也沒看到他有因踩煞車而"亮後燈".
所以該車不是打P檔,就是熄火.
怎麼看都是---->臨時停車了.
因為同樣影片的情況,新店,板橋,台北市,土城,
只要秒數夠的影片,都能依[55條]檢舉成案,
但,好幾次,樹林分局都不能成案,
實在不知道依什麼標準為標準??
這台實在停的很誇張,
不然一般只要沒檔到路,
就算紅線停車,也不會吃飽沒事,去檢舉的.
--------------------------
唉~~真是標準都不一樣.
yms27 wrote:
車道本就不能臨時停車.所以又何來發生車禍若沒傷亡要趕緊畫線移車.怕被開妨礙交通.也就是說車道不能臨時停車
民眾檢舉,公務員怕有爭議;
到場處理,不是珊珊來遲(其實他們都知道轄區哪裡有問題,所以都故意慢慢來)
來了不是說,開走了沒看到,就是附近去店家找人移車
屏東A_mao wrote:
請問這樣為了閃避違規車輛,
而逆向行駛,會不會被說是逆向超車?
不論地上是黃虛線、雙黃線,要繞過這種違停車時,都算逆向啊!
(一種是有撞到對向才有違規,一種是沒撞到也算違規)
千萬小心,不要和對向來車發生事故,看清楚再過,免得給自己無謂困擾
還記得買便當的這位仁兄嗎?

買便當擋路三分鐘,大家都很不以為然了
許多婚喪典禮搭設棚架,也是搭到半條馬路,造成用路人一定要逆向
還要連擋好幾天好幾夜
(依規定,只能佔用道路寬度1/3以內)
結果,一堆鄉民都認為是『人之常情』、要有『同理心』!
wetty wrote:
我比較沒品,喇叭按下去,了不起我付一張按喇叭不依規定的罰單
yms27 wrote:
車道本就不能臨時停車.所以又何來發生車禍若沒傷亡要趕緊畫線移車.怕被開妨礙交通.也就是說車道不能臨時停車
民眾檢舉,公務員怕有爭議;
到場處理,不是珊珊來遲(其實他們都知道轄區哪裡有問題,所以都故意慢慢來)
來了不是說,開走了沒看到,就是附近去店家找人移車
屏東A_mao wrote:
請問這樣為了閃避違規車輛,
而逆向行駛,會不會被說是逆向超車?
不論地上是黃虛線、雙黃線,要繞過這種違停車時,都算逆向啊!
(一種是有撞到對向才有違規,一種是沒撞到也算違規)
千萬小心,不要和對向來車發生事故,看清楚再過,免得給自己無謂困擾
還記得買便當的這位仁兄嗎?
買便當擋路三分鐘,大家都很不以為然了
許多婚喪典禮搭設棚架,也是搭到半條馬路,造成用路人一定要逆向
還要連擋好幾天好幾夜
(依規定,只能佔用道路寬度1/3以內)
結果,一堆鄉民都認為是『人之常情』、要有『同理心』!
...(恕刪)
yms27 wrote:
大多數交通組的都還弄不清"車道是否可以臨時停車"前提是前方無障礙.無雙黃燈.無警告三角牌之下
車道本就不能臨時停車.所以又何來發生車禍若沒傷亡要趕緊畫線移車.怕被開妨礙交通.也就是說車道不能臨時停車
難怪臺灣交通黑暗期都還沒終結.連交通組的交通規則認知都那麼爛.還能指望啥?
這種大多數就是在旁邊買水果拉.買便當.飲料.接小孩
打電話來沒用.人到車早跑了
更何況外車道一堆"偽故障車".當馬路是自家停車場.不管商家.住戶霸佔路肩.讓車沒地方停再延伸車停外車道讓你們騎機車的沒路走.機車通通被迫走內車道.讓你們這些開車沒路走
這就是臺灣.亮著雙黃燈就可以大搖大擺在裡面"用餐...(恕刪)



文斌 wrote:
名字,電話等,有用點...(恕刪)
文大
說真的
你一定也知道
每個分局承辦警員的裁決尺度都不同啦
反正
遇到有爭議
就是把它再寄內政部警政署一次啦
還是不行的話
就是打110囉
打到他開單
打到他拖吊
只要他不耐煩不爽
問你為何要一直打
你就說
"我自己拍照檢舉 你們都一直刁難我阿 我只好一直打110 打到你們開單拖吊"
打110也是很有用啦
就怕你不好意思打而已
每天經過都打
第一次不拖
再打第二次
第二次不開
再打第三次
打到開單拖吊
你打免費電話又沒差
車主要一直衝出來移車
誰比較刺激?
我們家附近這邊也是阿
一堆美食小吃
附近最少有三個停車場(我停過好多次 一小時嘛才30 最貴的一小時40 紅單一張多少錢?)
一樣一堆車喜歡停紅線停轉角停公車站阿
反正看到就打看到就打
不用浪費生命跟口水在那種人身上
就是撥一通110
告知地點跟違規事項就好了
然後就去做自己的事了
過10分鐘再來看看
還是一樣的話
再撥
以此類推...
持續做下去
真的蠻有用的耶
改善差不多七八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