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1項12款:「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開車要這樣橫衝直撞,把開車當作在騎機車一樣亂鑽,不顧慮後方車輛路權的任意變換車道,而且連方向燈也不打,就等著接罰單吧!汽車罰鍰新台幣900元唷!也許你會說你在閃避機車,那我更要告訴你,請你尊重另一車道直行車輛路權好嗎!車道不是你想變換就變換的好嗎!壞習慣應該要徹底消除,如果一旁有併行的汽車,難保車禍發生。【影片】【截圖】--> 偏左--> 偏右--> 偏左--> 偏右
似飛飛 wrote:開車要這樣橫衝直撞,不顧慮後方車輛路權的任意變換車道,而且連方向燈也不打,就等著接罰單吧!汽車罰鍰新台幣900元唷!也許你會說你在閃避機車,那我更要告訴你,請你尊重直行車輛路權好嗎!車道不是你想變換就變換的好嘛! 違規事實「不打方向燈」明確;「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有模糊空間。
星星星星星星 wrote:虛線的車道本來就可跨越.阿不然要怎麼開車.指示方向燈一定要用的..(恕刪) 如果虛線車道可以這樣隨意跨越,那為什麼交通大隊之前還因此開單?為什麼?臺灣國人就是缺乏路權觀念,才會車禍頻傳,遵守一下「轉彎車讓直行車」、「左方車讓右方車」、「支線道讓幹線道」、「閃紅路口讓閃黃路口」、「車輛讓行穿行人」會很難嗎?尊重彼此行車路權,避免車禍發生,會很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