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朋友 半年前被重撞,腳骨折有斷裂,打鋼釘治療在家休息兩個月,之後搭計程車上班至今
目前官司進行中,請問如下 .............


問題1:
在對方(加害人)有投保任意險和強制第三責任險情況下,是否只要提出請假證明和薪資(月薪)證明就可以要求對方理賠薪資部分(月薪兩個月)呢?? 需要提供扣繳憑單嗎??

問題2:
對於骨折,大部分醫生都不會寫說要在家休息幾個月(不會好心到替病人寫那麼清楚)
法官審理時,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呢? 診斷證明只詳述傷勢與打石膏鋼釘與回診住院日期,但未對該傷勢需休息多久明確交代

有法律專家或有相關經驗的朋友可以分享一下?? 感恩阿 ............
每個個案都不一樣,建議找律師會比較好一點。
配備: 相機:Nikon FM2 & Nikon D70s & Konica S4 AUTO
跟對方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所有的明細跟單據都要列出
保險公司會在審查後,依據車禍責任比例而賠款
而且他們也會審查明細是否合理

其實這種案子不一定要找律師
樓主必須要有個心理準備,很多法官對這種案子是愛理不理,甚至臭臉以對
這種車禍案子法院都會要求你們先去調解委員會做調解
調解多次沒結果才會審理
如果你要告對方傷害在請律師
不過有時候實際獲得理賠金額可能還不夠付律師費
julianlee wrote:
小弟朋友 半年前被...(恕刪)

問題1:
在對方(加害人)有投保任意險和強制第三責任險情況下,是否只要提出請假證明和薪資(月薪)證明就可以要求對方理賠薪資部分(月薪兩個月)呢?? 需要提供扣繳憑單嗎??
不管對方有沒有投保,既然都已經在官司進行中,只要有提出相關證明來證明你兩個月的薪資有多少,都可要求理賠
問題2:
對於骨折,大部分醫生都不會寫說要在家休息幾個月(不會好心到替病人寫那麼清楚)
法官審理時,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呢? 診斷證明只詳述傷勢與打石膏鋼釘與回診住院日期,但未對該傷勢需休息多久明確交代
>>這個部份可以將你所有的診斷證明附上,再不然就要求醫生寫一下,大多可以證明你休息的時間有多長。
另外還可以要求精神損失賠償、看護賠償(如家人看護或是請看護)、交通費...等等,凡是只要是在你受傷期間所付出的錢都可以透過官司要求賠償

還有,告他過失傷害鐵定是有罪,因為傷害已成事實,而且這條罪不用請到律師,只要找個代書幫你寫狀紙就夠了

這是我之前打官司的經驗談
可洽各地縣市政府或上網查詢,那裡有免費的律師咨訊服務.

例如:我知道的高雄縣政府有.

他們是讓你咨詢,幫你解答,並提醒該留意什麼而已.
並不會幫你出庭打官司,不過我個人是認為像您的案例,
應該是咨詢一下就夠了,不需要到聘請律師來幫忙.
makoto~~ wrote:
問題1:在對方(加害...(恕刪)


印象中,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沒記錯的話好像只有6個月的追溯期。
不如左手先提賠償,右手邊提出告訴。再者,有分屬重傷害或是一般傷害,還有對方是否屬於業務上的過失傷害(例如司機等等),這有關連到加重其刑(罰金)1/2。
ey14731473 wrote:
印象中,過失傷害屬告...(恕刪)


我已經提告了 早在車禍後兩個月就去警局提告 檢察官、也起訴了
目前民事庭準備開庭
活在當下
可洽各地縣市政府或上網查詢,那裡有免費的律師咨訊服務.

例如:我知道的高雄縣政府有.

他們是讓你咨詢,幫你解答,並提醒該留意什麼而已.
並不會幫你出庭打官司,不過我個人是認為像您的案例,
應該是咨詢一下就夠了,不需要到聘請律師來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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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與人有數十萬的債務(我是債權人,拿不到錢)
原本想要走這位大大建議的方式,直接找免費的律師諮詢服務
不過,打電話去時,他們的回答是:
一般民眾除非是低收入戶,他們才有提供這方面的服務
免付費法律諮詢專線0800081811(由各縣市律師公會所組成)
對方第三者強制險是必需要理賠的
而且要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及民事訴訟。



刑法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傷害事故

1.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

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應負賠償責任」。


(1).勞動能力是全部或一部分喪失,法院審理過程常參考醫院鑑定報告、被害人原有工作技能、工作性質、再就業可能,依心證認定之。

(2).勞動年數計算標準依訴訟實務有多種標準,有計算至六十

歲退休年齡者,亦有計算至五十歲或五十五歲者,法院常

參酌被害人原有職業、健康狀況 、減少勞動能力程度核定之。

(3).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損害之評價標準:

※.有工作者不以現有收入為準。評價殘存勞動能力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健康狀態,在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之收入為準。

※.無工作之未成年人可按其在校成績及政府單位公布之各統計資料作為參考;無工作之主婦可按同樣工作內容僱請傭人或管理代勞應付之報酬,估算損害額;失業者就其年齡、學經歷及失業`前之職業、年收入等認定之。

(4).一次給付或分期支付:

法院得因當事人聲請,命肇事者提出擔保並命其之付定期金分期賠償;亦可依當事人聲請,命肇事者一次支付賠償額,以填補被害人所受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

2.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1).看護費。僱請特別護士或醫院護佐而有合法公司開立之收據為憑者,訴訟實務准予請求賠償。但由被害人親屬看護時,實務上認為未實際支出費用不得請求

(2).義肢、義齒、義眼、拐杖等費用。

(3).營養補品費。但無醫師處方,私自購買者不准請求。

(4).被害人乘車前往醫院之交恫費。

3.醫療費用:

因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而赴醫院醫療,期間所支出必要之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檢驗費、復健費等,受害人得依民法第低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向肇事之加害人請求賠償。但須扣除伙食費、診斷書費、國術館、私人診所無處方箋之費用。另被害人如參加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其住院及醫療費用,已由保險單位給付,或被害人自行支付醫藥費後,向保險單位領取醫療費用,因被害人參加保險,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保險單位所鹿醫療費用,係被害人繳納保險費之代價,故被害人仍得請求賠償醫療費用。

4.停業之損失:

被害人因傷而停止工作或停業時所減少之收入,得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請求賠償。但須提出薪資扣繳憑單、縱合所得稅稅額證明、公司證明或營業報稅資料作為法院審定之依據。

5.精神慰撫金:

交通事故受傷慰撫金數額常因傷害輕重差異頗大,依法院判例,骨折約從二萬元至二十萬元間;頭部挫(裂)傷約從四萬元至二十萬元;植物人、下半身殘廢、失明、耳聾及其他重傷約三十萬至五十萬元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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