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官司進行中,請問如下 .............

問題1:
在對方(加害人)有投保任意險和強制第三責任險情況下,是否只要提出請假證明和薪資(月薪)證明就可以要求對方理賠薪資部分(月薪兩個月)呢?? 需要提供扣繳憑單嗎??
問題2:
對於骨折,大部分醫生都不會寫說要在家休息幾個月(不會好心到替病人寫那麼清楚)
法官審理時,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呢? 診斷證明只詳述傷勢與打石膏鋼釘與回診住院日期,但未對該傷勢需休息多久明確交代
有法律專家或有相關經驗的朋友可以分享一下?? 感恩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