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研室七嘴八舌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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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翊鈞 wrote:
什麼!!一個便當的錢只能買一個便當,超過算偷竊


是 一個便當只能 一個人吃

停好車 拍照 順便照一下左右兩格 及 手機日期時間
這樣 ....申訴用

日鑑撞我國船隻 那些討厭韓國的人 會討厭日本嗎??? // 多套標準 台灣人 // 經濟上 韓國 ,政治上 日本 (大陸 美國 不也都有)
無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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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樓主發了這麼搞笑的文章,我也有感而發了…

什麼?一個車牌只能掛一台車上,掛別台車就算違規?政府分明搶錢!
什麼?一台機車只能裝兩個輪子,超過就算違規?政府分明搶錢!很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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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與理性 wrote:
看到樓主發了這麼搞笑的文章,我也有感而發了…

什麼?一個車牌只能掛一台車上,掛別台車就算違規?政府分明搶錢!
什麼?一台機車只能裝兩個輪子,超過就算違規?政府分明搶錢!

看到有人不斷護航,我也有感而發了。

什麼?我的車牌怎麼不見了?剛剛出門還在啊?
誰管你那麼多?罰!!吃罰單吧!

車牌找到啦!!裝回去!
(這時路人吐檳榔汁~吐到車牌)

罰!!車牌污損!導致車牌無法辨識!!

什麼!!不是我弄髒的啊!
誰管你那麼多!罰!!吃罰單吧!!
無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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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與理性爺..舉例能力不佳..護航失敗啦!

敗的...太明顯了狂笑
無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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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理性的層面而言,我絕對贊成一車一格很樂如同很多人愛車一樣,我曾經一大早時,好好的停在館前路的機車格上,並架好中柱;晚上十點補習結束後......慟哭慟哭慟哭為什麼我的車變側架了?為什麼我的椅子上壓著隔壁機車的手把?為什麼我的椅子上有個黃黃的東西露出來?慟哭慟哭
就這樣,我的車椅就破了一個洞嘆氣嘆氣搬不動我的車就別搬嘛,幹嘛要硬搬呢?欠揍

如果,今天台北市政府真的要『強制』一車一格,那我也認了流淚流淚但是,在強制前,能不能搞個『立體機車停車格』或『機車停車場』在火車站附近啊嘆氣嘆氣
就像公館捷運門口的腳踏車停車架一樣,弄個立體的我也可以接受啊流淚

另外,之前有看過一個新聞,『據說』台北市政府打算在幾個捷運站門口設置『公共自行車』,並且可以『甲借乙還』,聽說還有些業者有打算贊助(大概是想順便廣告吧?),如果這樣的設計成真,那也算是造福民眾了。我還蠻贊成這樣的規劃的。
我所冀求的人生態度就是:隨遇而安;可以簡化就簡化,不能簡化就隨便,不能隨便的就假裝沒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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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sumi wrote:
如果,今天台北市政府真的要『強制』一車一格,那我也認了但是,在強制前,能不能搞個『立體機車停車格』或『機車停車場』在火車站附近啊
就像公館捷運門口的腳踏車停車架一樣,弄個立體的我也可以接受啊


台鐵台北站有機車停車場
不過就我個人觀察願意繳費去停的人實在是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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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由二路 wrote:
剛從台北車站附近回來...(恕刪)


名  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基本上你可以拿法條給警察看,並沒有一格只能停一台機車的條文在它公佈的法條中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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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修正之第 65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
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
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
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
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
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
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
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並沒這種規定在條文中唷~你可以給想開你單的人看法條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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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雖然一格只能停一台,不過還是得小心,我看過有人把最邊邊的機車移出格外
把自己的車停進來,然後…………遊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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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會沒有............
chen0822 wrote:
.............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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