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大們好~
最近看中一個建案 準備簽約了
但流程覺得怪怪的
我們是先預付3萬元的斡旋金(小姐說這樣比較好跟老闆爭取價格)
三天後需補足訂金30萬 、並提供合約給我們審閱
合約審閱5天後要完成簽約
這5天內若合約不滿意 30萬可退
但我看過一篇報導:
如果建商在銷售預售屋時,要求購屋人必須先付定金才提供契約書,將可能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的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我們現在等於是先付訂金才拿到合約了
雖然合約不滿意可以退
但為何要那麼麻煩啊?
不能先給合約 5天後在直接簽約+補足30萬嗎?
請問大大們~正確的流程應該是怎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