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吳俊達律師在別讓黑心裝潢坑你錢一書的附錄中,所附的工程承攬合約書修正版。
前提: 本人完全贊同吳俊達律師所編修之工程承攬合約書保障消費者,並強力規範黑心業者,
但如果你是斤斤計較、偷工減料、畫虎畫蘭話唬爛、沒有宗教信仰的設計師,請按上一頁離開。
由於有些條款中完全沒有保障守本分的設計師(乙方),幾乎快要變成"馬關條約",基於互惠平等原則,所以我做了一些修改,歡迎大家(不管是甲方[業主]或是乙方[設計師])於二樓自行複製排版(完整版),由於當初本合約是由內政部營建署的定型化契約修改而來的,所以經過我的些微修改後,對雙方更具保障,不想排版的可以私訊索取WORD壓縮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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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八條第(四)項中加入:
(四)甲方未於本合約第五條第(七)項所定期限內,將乙方請款匯入第五條(二)項所列之帳戶中時,甲方每逾一日,應按工程總價款之千分之三計算延遲違約金,逾期達二十日以上時,視為甲方終止本合約,乙方得以委請第三公正人就現場之成品、半成品與材料鑑價後,向甲方求償甲方已付款項;但不足扣抵現場經鑑價後不足額之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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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十二條第(二)項中加入:
(二)乙方未於期限內說明修補方案,或未於甲方同意之開始修補日前進場施作,視為乙方已拒絕修補,甲方應通知乙方,並得乙方同意後,得使第三人修補後,將必要之修補費用自工程款中扣除,或將瑕疵範圍涉及之工項,按合約附件之各工程估價單所列單價,計價總數額後自工程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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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第十四條第(一)項修改
(一)本工程未完成前,甲方因特殊因素,得取得乙方諒解與同意而終止本合約,並依本條第(四)項約定計算甲方賠償乙方應受之損害賠償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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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第十七條加上第(六)項
(六)本工程自驗收完成之日起,燈泡、燈管耗材三個月內免費更新,但因不可抗力之因素或天災而造成之損害,不在保固範圍。
室內裝修工程承攬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立合約書人: 公司 負責人: (以下簡稱乙方)
履約保證人: (以下簡稱丙方)
茲因乙方承攬甲方「室內裝修工程」〔下稱本工程〕,經雙方充分溝通及協商,議訂共同遵守之條款如下:
第一條、工程地點:
本案件座落:
第二條、本工程範圍及總價:
⑴本工程經甲、乙雙方,共同合約附件一之工程估價單、備忘錄及需求表,及附件二之各工程圖說
、附件三之各工期進度建議表、附件四之建材選用確認單所載內容無誤,始進行正式簽約。
⑵本工程總價包括完成第三條所列全部工程項目所需之建材選用、現場施作人員、監工執行、機具
設備、安全設施、清潔衛生、保險費及其他一切必要之費用在內、共計新台幣 整。
⑶前項本工程總價,除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為工程追加或之情形外,乙方不得本合約附件二之各項工
程圖說內容所有缺漏或其它名目、理由向甲方要求加價。且本合約簽訂後,縱然發生工料,油電
運費等價格變動,均不予調整單價或補貼。
第三條、工程分期及項目:
⑴本工程施作包括泥作,輕隔間灌漿,水電、木作、大理石、浴室磁磚、基礎燈具、玻璃、油漆、
雜項清潔等各期工程,乙方應具體施作之工作項目如附件一之工程估價單內之詳細說明與標示。
⑵本合約附件一各估價單、需求表所列項目,其內容應符合甲方提供乙方之各工程圖說,且已包括
完成本工程所必須之一切工程項目。各估價單、工程表已一式定價者,視為已完成該工程項目所
需之一切材料、零件、配件、工法及人工之總價。
⑶本合約附件二所列之各項工程圖說內未載明而為完成本工程之所需,或一般工程慣例所必須施作
之項目,乙方亦應確實完成之,且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拒絕推諉或要求加價。
⑷本合約簽訂前,由乙方提供甲方之參考圖片、資料、3D圖檔等,乙方應確保其內容之真實性,
並依其內容進行本工程各期工程項目之具體施作。
⑸本條第⑴項所列各期工程項目,得另以照片,圖片方式列為本合約之附件,揭示其應具備之空間
規劃利用,裝修風格定位及視覺美觀效果。
第四條、施工期限:
⑴預計民國 年 月 日開工,並依該各期工程進度建議表所排定各日施工進度, 使用該
建材選用確定單所列建材,於 個工作天內完成所定之總完工驗收。
⑵前項工作天之計算,應扣除周休、國定假日,天災或管理委員會之要求,導致無法施工,及因歸
咎於甲方之事由,致無法繼續施工之工作天。但因乙方任意停工、施作瑕疵及其它可歸咎於乙方
之事由,則不予扣除。
⑶本合約所列各條內容有約定工作期限,或載明日數者,除有特別約定外,均指本條第⑵項所稱之
工作天。
第五條、工程分期進行及付款辦法:
⑴本工程支付款依附件一(工程估價單第7頁)所列之分期項目由甲方勘驗後依期數分期付款。
⑵前項各期工程價款之付款,應由乙方填具工程請款單(載明施作項目或進度)向甲方請領,嗣由
甲方以匯款方式,匯入乙方負責人之帳戶: ,若
乙方指示甲方匯入第三人名義開立之帳戶時,甲方得以拒絕,並視同乙方違約,乙方應負損害賠
償之法律責任。
⑶甲方無另直接付款,或監督乙方付款所雇員工或分包廠商、工班之義務。
⑷關於第⑴項第1期至第7期工程之付款:
A、乙方於各期工程請款前,應先通知甲方就前期乙方應完成之項目中之以完成項目進行初驗。
甲方接獲乙方通知後,應於5日內開始初驗,並應於3日內完成初驗,逾期視為甲方同意乙
方所通知之項目部份已通過過初驗。
B、甲方各期工程款付款前,得就乙方應完成項目先進行初驗。俟前期乙方應完成項目中90%
項目均初驗合格後,使須支付當期款項。
C、乙方於各項工程請款前,應同時檢附前期乙方應完成項目之完整竣工照片予甲方,否則乙方
依第⑴款所為之通知不生效力。
⑸凡各期工程初驗及總完工驗收所需之工人、器具及梯架等,概由乙方提供,乙方不得藉故推諉、
拒絕或據以要求加價。
⑹各期工程項目經乙方檢附前期工程之完整竣工照片予甲方,經甲方初驗合格,且甲方依本合約第
六條約定檢查材料合格後,甲方應於三日內將乙方請款匯入第五條第⑵項所列之帳戶。
⑺甲方未依前項約定匯款時,乙方得以暫時停工,並將工地內涉及次期工程之材料、施工器具自工
地撤離;因此原故產生之工期延宕,自本合約第四條第⑴項所定之工作天數扣除之。
⑻本合約個期工程進行中,若因乙方與第三人發生財務糾紛,經法院命令扣押工程款時,乙方藉故
停工,亦不得藉故要求甲方變更本條約前述第A項至第D項所定之付款比例及方式。
第六條、材料檢查:
⑴涉及本合約各期工程所使用之材料、設備,應由乙方提供專業建議,嗣由甲方逐項選擇,經雙方
確認之建材,提供甲方材料樣本以備檢查。甲方尚未選定、指定之前,乙方不得擅自、逕行向第
三人採購,亦不得將乙方尚未選定、指定之部份轉包予第三人施作,否則甲方得不予承認,並由
乙方全數承擔損失,且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賠償或補貼。
⑵乙方於本工程開工後,發現工程項目中尚有甲方尚未選定、指定所使用之材料,乙方應立即通知、
提供專業建議予甲方。甲方應於乙方提供專業建議後三日內作出選擇、指定,否則乙方得暫停施
工該工程項目及施作順序影響所涉及之工程延宕,乙方不負延遲賠償責任。
⑶涉及本合約使用之材料、設備,應依本合約附件一(工程估價單)內所載明之規格、品牌、型號、
及國內外產地之要求為準,並應檢附相關防潮、防燄、防蟲、防震或環保綠能之證明文件。
⑷涉及本合約各期工程所使用之材料,乙方應於該期工程請款前三日預先通知甲方於工地檢查之,
待檢查合格後,甲方始須支付該期之工程款項。乙方通知甲方檢查各期工程所使用之材料時,並
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⑸甲方應於收到乙方前項通知後三日內完成檢查,逾期乙方得逕行施工。甲方未完成各期工程所使
用材料之檢查前,乙方不得逕行施工,否則因此衍生之拆卸、清運或更換等一切費用或損失,概
由乙方負責。
⑹經甲方檢查不合格的材料,乙方應即撤離工地。檢查合格已運入工地的材料,視為甲方所有,非
經甲方同意不得撤離工地,且乙方應善盡代為保管之責。
⑺經經甲方檢查不合格的材料,乙方應依本合約附件所載明之建材選擇確認單所載予之建材立即更
換,並再依前述第⑷項通知甲方檢查之。
⑻乙方非經甲方親自書面簽章同意,不得擅自、逕行變更本合約附件之建材選用確認單上所列建材
以外之建材替換之,否則該變更、替換之建材不予計價,乙方絕無異議。
第七條、監工責任:
⑴乙方得選派具有裝修專業及經驗之監工人員常駐工地負責管理施工之一切事宜,並接受甲方監督
但本合約附件之監工需求表所列之項目,應由乙方本人或 設計師、 工程師親自到場
監工。
⑵乙方履行其監工責任,應於本合約附件之監工簽到簿上簽字為證。
⑶乙方向甲方請領第五條第⑴項第1期至第7期工程款時,並應將各期施工項目竣工之照片提供予
甲方,甲方始須支該期款項。
⑷乙方就本合約第五條第⑴項所列各期工程之施作,應繕造工地工作人員名冊,並於開工前將該名
冊交付甲方。
第八條、工程延遲之違約金及損害賠償:
⑴依本合約第四條所訂完工期限,每逾一日,按總價千分之二罰款。逾期達二十日以上時,甲方並
得解除契約。
⑵乙方未依本合約第四條第⑴項所定期限履約時,除依前項賠償甲方違約金外,乙方另須賠償甲方
因完工延宕須向第三人承租房屋所付之租金。
⑶本工程之監工報酬已包含於總工程款內,惟乙方未履行第七條所定監工責任時,甲方得依乙方迨
於履行監工責任之工程項目範圍、比例,自工程款中扣除至多10%作為違約金。
⑷甲方未於本合約第五條第⑺項所定期限內,將乙方請款匯入第五條第⑵項所列之帳戶中時,甲方
每逾一日,應按工程總價款之千分之二計算延遲違約金,逾期達二十日以上時,視為甲方終止本
合約,乙方得以委請第三公正人鑑價後,向甲方求償甲方已付款項;但不足扣抵現場鑑價後
不足額之差價。
第九條、工地保管、維護及場地清理責任:
⑴本工程自開工日起至總完工驗收合格,工地由甲方接管之日止,乙方應善盡維護施工範圍內甲方
所有設備、物品完好之責,如有汙損應照價賠償或修復完善;有關本工程項目之一切材料、半成
品、已成品,均由乙方負責保管、維護之。
⑵本工程自開工日起至總完工驗收合格,工地由甲方接管之日止,如遇有颱風、地震、豪雨、洪水
等不可抗力之天災時,乙方除先期做好防災保護措施外,應於災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甲方前往地
勘查,並就災損數量、修補所需費用,商議災損修補、修補費用分擔事宜。
⑶本工程完工後,乙方應將施工範圍內妥善清理,經甲方滿意後,乙方始得通知甲方進行第五條第
⑴項之總完工驗收。
第十條、施工安全、建材品質及法令遵循之保證責任:
⑴乙方應善盡施工之責,拆除及整修時如發生異狀或有安全顧慮時,應即通知甲方處理,並保證施
工後不影響原有建物安全,否則視同違約,乙方應均負完全責任。
⑵涉及合約各期工程所使用之材料,乙方保證均符合本合約附件之建材使用確認單上所列之規格、
品牌、型號、及國內外產地之要求,如有不符,乙方依約更換或照價賠償,絕無異議。
⑶本工程施工期間,乙方應恪守所有勞工衛生安全法令、水汙染防治法、空氣汙染防制法及廢棄物
清理法,並保證所有施工項目符合建築、消防安全等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如因違反法令致甲方
遭主管機關罰款時,乙方願負完全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履約保證人之責任:
⑴丙方就乙方依本合約內容或法律規定之所有履約、瑕疵修補、違約金給付、損害賠償、保固及已
收工程款因違約必須返還之責任,應負連帶保證責任。
⑵乙方依本合約內容或法律規定之所有履約、瑕疵修補、違約金給付、損害賠償、保固及已收工程
款因違約必須返還之責任時,甲方得逕行向丙方請求之。丙方並同意拋棄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規
定之先訴抗辯權。
⑶甲方依本合約或法律規定得向乙方主張之履約、瑕疵修補、違約金給付、損害賠償、保固及已收
工程款因違約必須返還之責任,經甲方向乙方行使後,如有不足未盡,或未受給付,清償部份,
均得再向丙方追償之。
第十二條、瑕疵修補及總完工驗收:
⑴甲方初驗發現瑕疵時,得通知乙方限期說明修補方案,其內容應包括:瑕疵發生原因。該瑕疵是
否可修補、如何進行修補、修補所需時間及期限,經甲方確認同意後,由乙方立即進行修補。
⑵乙方未於期限內說明修補方案,或未於甲方同意之開始修補日前進場施作,視為乙方已拒絕修補
甲方應通知乙方,並得以方同意後,得使第三人修補,將必要之修補費用自工程款中扣除,或將
瑕疵範圍涉及之工項,按合約附件之各工程估價單所列單價,計價總數額後自工程款中扣除。
⑶乙方於第五條第⑴項各期工程均完工,且各期工程未通過初驗部份均已完成修補後,應立即通知
甲方進行總完工驗收。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三日內進行完畢,逾期視為已完成總完工驗收。
⑷總完工驗收時,得依第五條第⑸項所定進行方式為之。如有發現瑕疵,亦應依本合約第⑴項規定
處理之。
⑸乙方完成初驗及總完工驗收之瑕疵修補後,應再通知甲方進行複驗,等複驗合格後,扣除所有應
計算之違約金,甲方始應支付乙方第五條第⑴項第7 期之工程尾款。
第十三條、工程保險:
⑴乙方應於本工程開工前,自行投保工程意外險等防止施工過程造成損害或傷害之保險,其保險費
均已含於本合約總工程價款內,若有保險事故發生,概由乙方及其保險公司負責。
⑵前項投保未生效前,保險期屆滿且未續保生效前,或乙方未繳納保險費導致保險停效時,如發生
任何保險事故、意外、及損害,概由乙方負全部賠償責任。與甲方無涉。
第十四條、約定終止權、終止及解除後之計價及損害賠償:
⑴本工程未完成前,甲方因特殊因素,得取得乙方諒解而終止本合約,並依本條第⑷項
約定計算乙方賠償乙方應受之損害賠償總額。
⑵本工程未完成前,乙方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合約,並同時請求乙方賠償所受損
害:
1.乙方未履行合約所定之事項。
2.乙方任意停止工作,或有作綴無常,進行遲滯之事實,甲方認顯不能如期完工。
⑶根據前項終止合約時,乙方各期工程已完成項目,且通過第五條第⑸項所定驗收方式時,則為甲
方所有,甲方應按本合約附件之各工程估價單及需求表,計算應支付予乙方之款項。
⑷根據本條第⑴項及第⑵項終止合約時,乙方各期未完成項目,包括尚未施作項目,及已施作但因
瑕疵未通過第五條第⑸項所定驗收方式者,乙方同意按本合約附件之各項工程估價單及需求表,
扣除各該項目之計價,不再向甲方請款。
⑸根據本條第⑴項約定終止合約時,乙方同意賠償甲方:
1.就已施作但未通過第五條第⑸項所定驗收方式之瑕疵項目,使第三人修補該瑕疵項目所需之
必要費用。
2.就尚未施作項目,使第三人繼續完成該項目所需之必須費用。
⑹雙方依民法規定或依本合約第八條第⑵項解除合約時,則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亦依本條第⑵項
及第⑶項所約定之方式處理之。
第十五條、有關工程項目之變更、追加:
⑴本合約各期工程進行中,如有工程項目之追加或變更,均應由乙方填具本合約附件之追加或變更
工程項目估價單(其內容應包括明確估價),並交付甲方親自簽章確認後,乙方始得進行施作。
⑵乙方違反前項約定,未經甲方親自簽章確認,而擅自、逕行為本合約附件之個工程估價單及需求
表(即原工程估價單及需求表),所列項目之變更施作,或擅自、逕行本合約之各工程估價單及
需求表(即原工程估價單及需求表)所列項目以外追加施作,該變更、追加施作均不計價,且乙
方同意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請款。
⑶乙方施作工程項目,不符合本合約附件之各種工程圖說(即原工程圖說)呈現內容者,除係符合
本條第⑴項約定情況之工程圖說修正外,該不符合本合約附件之各種工程圖(即原工程圖說)呈
現內容之工程項目,其實際施作部份均不計價,且乙方同意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請款。
⑷關於本合約各期工程項目之追加或變更部份,乙方應於甲方親自簽章確認後三日內開工,並應於
約定時間內,完成本合約第五條第⑴項所定之總完工驗收(不含周休、國定假日、天災或管理委
員會之要求,及可歸咎於甲方事由致無法繼續進行工程之日)。
⑸關於本合約工程項目之追加或變更部份,亦有本合約前述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
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等約定內容之適用。
第十六條、合約生效及附件之效力:
⑴本合約自簽約日起生效、本合約之附件或甲乙雙方(及其代理人)共同簽章確認之書面文件,均
構成本合約之內容。
⑵本合約履約過程中,如發生任何疑義,或發生與本合約、附件內容不相符合之情形,其指示、決
定或選擇權均屬於甲方,乙方不得擅自、逕行認定或解釋。
第十七條、保固責任:
⑴本合約自總工程完工驗收後保固18個月,保固期限內,工程項目如有走樣、裂損、坍塌、漏水、
脫漆、退色、鏽蝕、蟲蛀、剝落或缺損等任何自然損壞或瑕疵出現時,除乙方能證明該損壞或瑕
疵係人為不當使用或故意破壞所致,否則乙方應負責免費修復之。
⑵本工程出現前項所列之損壞或瑕疵時,甲方得以書面檢附照片通知乙方或丙方,乙方或丙方應於
甲方書面通知五日內,立即修復完成。依損壞或瑕疵情事,如有延長或調整之理由,另由雙方以
專業、誠信協商定之。
⑶前項修復期限內,乙方或丙方未完成修復時,甲方得自行使第三人完成修復,並向乙方或丙方請
求使第三人完成修復之所有費用支出,乙方或丙方即不得再行異議。
⑷除甲、乙、丙三方另有特別約定外,依本合約第十四條第⑴項、第⑵項約定終止契約時,對於乙
方各期工程已完成項目,且通過第五條第⑸項所定驗收方方式者,乙方仍應依本條前三項約定,
對甲方負保固責任。
⑸對於本條第⑴項保固期間內,如本工程地點所在之建物標的,其所有權移轉與第三人時,乙方或
丙方對於該第三人仍應本條第⑴、⑵、⑶項約定,對該第三人負保固責任。
⑹本工程自驗收完成之日起,燈泡、燈管耗材三個月內免費更新,但因不可抗力之因素或天災而造
成之損害,不在保固範圍。
第十八條、合約內容未定補充:
本合約未予明定事項,均依民法、其他中華民國法令及其延伸之解釋定之,無相關法令及解釋者,
應由雙方依履約誠信協商定之。
第十九條、聯繫方式:
⑴本合約履行過程中,雙方如有協商、溝通需要,得以電話、簡訊、一般郵件、電子郵件或傳真往
來方式連絡之。一般郵件應寄至後述雙方地址,電子郵件應寄至後述雙方E-mail信箱,始生效
力。
⑵本合約簽定後,若一方有遷徙或變更聯絡方式之情事時,均應主動告知他方;在第十七條第⑴項
保固期間內,若有遷徙或變更聯絡方式之情事時,亦同。
第二十條、附則:
本合約一式共七頁(不含附件)共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執乙份,以昭信守。
甲方業主代表: (簽名)
身分證字號: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
乙方設計師代表: (簽名)
身分證字號: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統一編號:
電子郵件:
丙方履約保證人: (簽名)
身分證字號: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
西元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