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騎樓是公產還是私產??


keeperv wrote:
要求開放騎樓的法規是後來定的,相較於之前用戶的使用算不算是"指國家經由法定程序剝奪人民之財產權。"


我也好奇,要求開放騎樓之前,建築法規就已經規定要留騎樓了嗎?
在法規之前的騎樓,屬於法定騎樓還是私設騎樓?
法規訂定之後,有溯及既往規範到舊有的騎樓嗎?
我買一個20幾年有騎樓的房子,我能主張什麼權利嗎?
chian wrote:
建物權狀裡"私有"的騎樓有分「法定騎樓」與「私設騎樓」 (私有 不等於 私設喔!)

如果私設的,不是法定的,如果有必要,政府還是會勸導你給公眾通行,你答應的話可以給租稅優惠,你不答應要關起門來做生意、自己停車、甚至給人停車收停車費都可以!你沒看錯,私設的都可以!!!

只是,絕大部分都是法定騎樓(建築法令、規定你這區蓋的房子一定要有騎樓),法定騎樓是依法留設,必須供公眾(意即不特定人)通行使用。雖所有權人擁有其所有權,但對建築管理上,當初也提供了容積的獎勵,給予留設退縮的騎樓地,所以「法定騎樓」是不能占用及設置障礙。

怎麼知道自己的是法定的還是私設的,這就要到建管單位找出原來使用執照核准的一樓平面圖或地政單位的建物改良物平面圖~~(有些案例就是被奸商婊這,自己不知道還唉唉叫!)

不要誤導人家,絲絲有兩種,權狀也有兩種,一種是土地權狀,一種是建物權狀
一樓住戶有的是騎樓建物權狀,這部份就像前面講的,私設跟法定,只要你確定是私設的,你可以自己圍起來,法定的,即使你有權狀,但就是願打願挨,當初已經有容積的獎勵,覺得不合理請找建商或是別買!!

至於騎樓的土地權狀是全部住戶持分共有,減免的是地價稅,當然整棟樓住戶都可以按比例減徵地價稅。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正分處提醒您: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依稅法規定供公共通行的法定騎樓用地,在9月22日前申請減免地價稅,當年就可以適用減免後的地價稅課徵;逾期申請,自次年起適用。
該處說明,騎樓只要沒有作生意、而提供公眾行走,就可以減免地價稅。減免的比例依權狀所載建物總層數為原則,如平房屋簷的騎樓,可免徵地價稅;騎樓上方有1層房屋,可減徵騎樓面積1/2,有2層房屋,可減徵1/3,有3層房屋,可減徵1/4,有4層房屋以上,可減徵1/5。
該處進一步說明,一般常誤認騎樓係登記在1樓房屋所有權狀,所以只有1樓可以減徵地價稅,事實上騎樓部分的土地是由整棟樓房的人持分共有,因此2樓以上住戶一樣可以按比例減徵地價稅,但記得要向稅捐處提出申請,只要同棟建物任一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該處即會依法減免。申請的期限為9月22日,如果逾期限才提出申請,就算符合減免條件,也只能自隔年起適用。


樓上兩位熟法律的大大說的都是法條,但跟實際情況有很大的出入,我想這位樓主開板應該是討論法定騎樓
另外透天厝的情況,建物&土地皆屬同一個人的情況也要考慮

還有上面標示藍色字樣的那句話可否請熟法律的大大解釋一下
"只要沒有作生意、而提供公眾行走,就可以減免地價稅"

意思是做生意就可以不提供公眾行走?
或如果該棟樓非同一個人持有且一樓店面有作生意,某戶要申請減免時該如何?


我一直要表達一件事情
若如1589、chian的說法,政府有權限制規範
何以至今沒有完整針對騎樓限定用途的法規呢? 土地、建築法都有阿
獨獨騎樓怎麼會有這麼多的解釋空間呢?

為了這件事我剛剛跑去樓下逛了一回
麥當當(對不起又拿來開刀)騎樓放坐椅鎖死在地板上
屈X氏、康X美等都堆雜物在騎樓,小弟肯定那是法定騎樓
法規在哪裡?
js1657216 wrote:

我也好奇,要求開放騎樓之前,建築法規就已經規定要留騎樓了嗎?
在法規之前的騎樓,屬於法定騎樓還是私設騎樓?
法規訂定之後,有溯及既往規範到舊有的騎樓嗎?
我買一個20幾年有騎樓的房子,我能主張什麼權利嗎?...(恕刪)



前面有說啦!!
怎麼知道自己的是法定的還是私設的,請到建管單位找出原來使用執照核准的一樓平面圖或地政單位的建物改良物平面圖~~

如果是私設的,你想圍就圍吧!就是你的啦~~想做啥都隨便你啊!
不過二十幾年不算老,三四十年的或許有機會~~
因為,法定騎樓是民國54年修正公布的建築管理規則就有的了!

有個很簡單的判斷,您的房子前面是緊鄰馬路還是人行道?
如果是緊鄰馬路,百分之九十九點九都是法定的,因為很明顯已經有容積獎勵了
KiKiUnicorn wrote:
不能接受那你就不要去碰

隨便囉!
我又沒有一樓。
二、三十年以前,哪來的騎樓使用規定?只是就事論事。
就跟,又沒人強迫一定要住在台灣。
環境太髒,交通太亂、治安太差,可以不要出門啊!
就是改不掉 wrote:
二、三十年以前,哪來的騎樓使用規定?


民國54年修正公布的建築管理規則就有法定騎樓的規定了

keeperv wrote:
樓上兩位熟法律的大大說的都是法條,但跟實際情況有很大的出入,我想這位樓主開板應該是討論法定騎樓
另外透天厝的情況,建物&土地皆屬同一個人的情況也要考慮


透天的也一樣啊!法定的就是法定的啊,屬於同一個人就那個人享優惠,一樣啊!

keeperv wrote:
還有上面標示藍色字樣的那句話可否請熟法律的大大解釋一下
"只要沒有作生意、而提供公眾行走,就可以減免地價稅"

意思是做生意就可以不提供公眾行走?

那必須是私設騎樓才可以

keeperv wrote:
或如果該棟樓非同一個人持有且一樓店面有作生意,某戶要申請減免時該如何?

私設的才可以做生意,所以某戶要申請,可是一樓的要做生意,那就沒辦法申請!

keeperv wrote:
我一直要表達一件事情
若如1589、chian的說法,政府有權限制規範
何以至今沒有完整針對騎樓限定用途的法規呢? 土地、建築法都有阿
獨獨騎樓怎麼會有這麼多的解釋空間呢?

有啊!騎樓的用途就是供公眾通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名詞規定:
道路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keeperv wrote:
為了這件事我剛剛跑去樓下逛了一回
麥當當(對不起又拿來開刀)騎樓放坐椅鎖死在地板上
屈X氏、康X美等都堆雜物在騎樓,小弟肯定那是法定騎樓
法規在哪裡?(恕刪)


法規在書裡,
歡迎檢舉,執行力要看你所在的縣市政府魄力
就像大家都知道法律規定騎機車要戴安全帽,鄉下地方卻還是沒有抓一樣~~
chian wrote:
前面有說啦!!怎麼知...(恕刪)


雖說騎樓歸整棟所有

但我們最常看到的是,非本棟住戶禁止停車<==這確實把騎樓當做整棟樓所有權人使用
也常看到1F把車整台停下去<==1F所有

2~n樓 享有騎樓以上的面積
但是現在有些地方1F禁停車、禁設攤,那麼當初買1樓比較貴是買心酸的?
我不止面積變小,騎樓通通是公用的

所以我才說法規跟實際情況相差太大
況且禁停車&禁設攤是更近期依照特定路段去限定
完全沒有任何補償措施

難道又要說 "誰叫你笨要買1樓?"
chian wrote:
有啊!騎樓的用途就是供公眾通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名詞規定:
道路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這就是問題吧
那騎樓到底算道路還是人行道?
把人家所擁有的地規範成道路
我之前才會提到這要不要算"既成道路"
如果算,那就是A土地囉?
如果不算,幹麻讓公眾通行?
地主異議阻擋不行嗎?


當初就是有太多地主以為只是給政府鋪柏油讓大家通過等政府編預算來收
過了15~20年後跟你說既成道路沒錢收

今天同樣的情況,叫地主開放通行(只差沒鋪柏油吧)
再15~20年後會不會再玩同樣的把戲?
搞不好騎樓所有權就從權狀上完全消失.....
不然所有權歸你,反正就是要開放,而政府就是沒錢收.....
講白一點就是這樣吧
1589 wrote:
必須將騎樓上房間全部拆掉(違建),工程會不會太大了。

以下全為玩笑話:
現在流行自私,如果一樓是我的,樓上被拆干我何事?
真的是笑話,請勿回應。
keeperv wrote:
雖說騎樓歸整棟所有但...(恕刪)


1樓比較貴的原因, 很多時候是因為"可以做生意", 因為除了鬧區的建築以外, 消費者還是比較不喜歡到2樓以上的店家消費....

當然, 所謂的可以做生意, 不代表是保證可以把騎樓拿來設攤.....

keeperv wrote:
雖說騎樓歸整棟所有

但我們最常看到的是,非本棟住戶禁止停車<==這確實把騎樓當做整棟樓所有權人使用
也常看到1F把車整台停下去<==1F所有

2~n樓 享有騎樓以上的面積
但是現在有些地方1F禁停車、禁設攤,那麼當初買1樓比較貴是買心酸的?
我不止面積變小,騎樓通通是公用的

所以我才說法規跟實際情況相差太大
況且禁停車&禁設攤是更近期依照特定路段去限定
完全沒有任何補償措施

難道又要說 "誰叫你笨要買1樓?"



所以我買房子不碰一樓、頂樓跟有鹿台的,看起來似乎好處多多,其實都是建立在灰色地帶上
儘管仲介或賣方說的天花亂墜,就是不想招惹這些灰色地帶的麻煩,有賺就好,少賺點沒關係
當然厲害的有背景的,或有特別眼光人會買,所以市場還是存在

至於你說的例子,我照樣照句一下
我當初買機車以為平面道路都可以騎的,
當初買的時候我家巷子出去那條路也沒禁行機車,某些原本禁行機車的路段也沒在抓
現在卻越來越多特定路段禁行機車
本來沒在抓的禁行路段也開始抓了
完全沒有任何補償措施
難道又要說 "誰叫你笨要買機車?" 

機  車的路權法律本來就有規定,本來就可以騎上路沒錯,
法定騎樓的定位法律本來就有規定,本來就是開放的沒錯, 

機車這種車禁行哪幾條路是後來增訂的,而且增訂的不違反原本可以騎上路的原則
騎樓這種建物不能做啥事是後來增訂的,而且增訂的不違反原本開放的原則

前面講的安全帽例子已經說啦!執法者的心態與魄力問題而已,不要積非成是!

keeperv wrote
那騎樓到底算道路還是人行道?


騎樓是供公眾通行
至於是道路還是人行道,由路權機關認定,目前看起來似乎是人行道(公眾可以是車或人,譬如說,快車道也是供公眾通行,但路權機關就是認定快車道只能開車,不能行人,也不能騎機車)

話說回來,不管是道路還是人行道,反正都不可以私用,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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