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82跟84樓網友的備份,這樣我就不用重貼了! 至於被罵甚麼的,多謝指教囉!
真正該被說教的是濫用權利的人,至於小弟是不是濫用權利,真的,怎樣說都好~~~
至少小弟還是達到了小弟的目的,提出燦坤快3有這樣的情形,讓後來者可以考量不要再針對他們的商品誤觸它們所謂的規範就好,不是每個消費者都有錢有閒跟它對峙下去!
(買了一支手機,試用過,退了貨,就變得好像網購大魔王,買的每個網購商品都會惡意退貨似的!!該支手機除了被開機以外,其他物品以及盒子本身跟新的都一模一樣,這樣也依然要被無限上綱,呵~~~真正惡意濫用所謂鑑賞期的買家,真的以為網購業者都不會去注意防範嗎?不會拒絕出貨?業者一定只能有利潤,合理或不合理的成本支出都不應該出現?那華碩為什麼能做到允許試用?奇摩跟PC家為什麼也可以做到?能不能幫小弟腦補一下呢?)

謹提供法條供參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解約)
第1項: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
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第2項: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第3項: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第19條之1(準用規定)
前二條規定,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之。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首頁 > 疑難解答 > 消保Q&A > 網路購物及線上遊戲問題
網購宅配美食業者可否自訂「退換貨只有到貨當天,或拆了包裝即不能退等不利消費者之條款」?(實為消保會函文內容)
日期:102-09-03
按「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第1項)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第2項)」、「企業經營者應於訂立郵購或訪問買賣契約時,告知消費者本法第18條所定事項及第19條第1項之解約權,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為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1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6條所明定。準此,郵購或訪問買賣之企業經營者,依法應將消保法第19條第1項:「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無須說明理由之特殊解約權資訊」予以揭露;從事郵購或訪問買賣之企業經營者,如於定型化契約條款僅訂定「只有到貨當天」才可以換貨,或「拆了包裝即不能退」等之條款,即與前揭規定不符。

當然如果要說這只在規範網購『美食業者』,那小弟沒話說!(拜伏)

謹附上兩則判決,可參閱之: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103年度中小字第589號判決
99年度中小字第107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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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關鍵字
奇怪?有些人都把7天猶豫期,搞成7天試用期?!

要試用到各大通路不是有試用機?連車子都有試乘車了!

要買之前網路不是也都有偽開箱?

不然去一些可以直接退貨的大賣場買?!在這裡發文想得到什麼?

對啦!讓消費者了解,除非廠商特別註明可試用,不然猶豫期不等於試用期的!
乳香氏家 wrote:
話說華碩的ZENFO...(恕刪)


相信您會寫這篇,還會某句很重要說三次,應該知道手機當時沒有封模就已經有問題了,您發現異樣卻沒有立即反應連絡業者客服,似乎不太合乎情理。

事後竟用其他理由要求退貨,人家依照流程處理,我也不覺得業者有什麼錯啊!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為維護消費者權益
線上購物的消費者均享有商品到貨七天內猶豫期(非試用期)服務
唯商品退貨必須"全新"且"完整包裝"(產品/附件/包裝及所有隨附文件或資料均需完整)並"可再銷售狀態"始可辦理退貨,否則將收取商品恢復原狀費用。

人家網站明明寫得清清楚楚,真搞不懂為什麼還要PO文取暖
如果7天是試用期的話,那不就直接把所有東西都買來試用過再退回去 以為是costco阿==
如果是在網路買東西
是我的話
在送貨給消費者前拿手機或是相機.就開始拍照
是貨到付款的話.可以先錄影直到東西拆封
確定東西好壞才交付現金
畢竟.自己的權益要先做好有"證據"
要退換貨比較沒爭議
只是參考拉
有人嫌麻煩的話也不會做
當然是我.一定會這樣做
到時才不會有爭議
奧客!奧客!奧客! 因為很嚴重所以要說三次!!!
你以為還原原廠就變全新啦?!
當你手機一開機下去保固就啟動了!!!
將心比心ok?難道你希望你買到的手機是別人用過的整新機(沒告訴你的情況下)
鑑賞,猶豫,皆不等於試用,我不覺得哪邊有問題,今天手機功能正常,電池容量是否夠用,那是個人使用習慣問題,這樣要求退貨,我只覺得不合理.
給方便卻濫用。
廠商得到教訓後,開始加一堆有的沒有,妨害了正常的退換貨。
猶豫期不是試用期,猶豫期不是試用期,猶豫期不是試用期
很重要所以講三次
我不希望網路購物是一樣價錢,卻買到人家蹂躪過還退貨的
建議您直接投訴到消保官處辦理。

猶豫期間和法定解除權: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乳香氏家 wrote:
話說華碩的ZENFO...(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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