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大家
我目前租了一個套房 簽約一年
我才住了2個月 房東因為個人因素要把房子賣掉
如果這樣 我一定要搬走嗎?
因為我記得有"租約大於買賣合約"的條例
有人知道嗎???
您說的沒錯(前提是有簽約, 白紙黑字). 對您來說, 只是房東換人而已.

hoifong.chan wrote:
想請教大家
我目前租...(恕刪)


一般叫"買賣不破租賃"。雖然房東擁有此房屋的所有權,是可以依他的意思處分他的不動產,但為了保障租屋者,

有這種原則。一般狀況下就算房屋所有權人改變,只要你跟房東簽有租約,承接房東屋子的人也必須承接此房屋的

租約。實際作法是直接換約(將租賃契約的出租人從原房東改為接手者)。

不過通常要買房子的人都會看屋,而看屋者能不能看屋是要經由你同意的。你房東有先跟你溝通看屋事宜嗎?總不

能未經你同意趁你不在的時候偷偷來吧?

現在是你房東有賣屋的意思,還是已經賣掉了?

目前是屋主想賣 然後通知我他已經交給房仲處理

我只是擔心會一天到晚都有人來看房子 房仲可是很積極的

謝謝各位的解答


hoifong.chan wrote:

目前是屋主想賣 然...(恕刪)


喔,原來是這樣,那就看你能否配合看屋,可以和房東及仲介協調一個你能接受的看屋時間。不過在生活上你多少

會被打擾的。還是要看你的接受程度啦。
你有權不給他看屋
租約在內,你沒有違反合約,他不可以強制你離開

不過....還是互相配合吧
我是水瓶子,請叫我瓶子,英文是叫不出來的啦,我什麼都沒掌握好,如今我能做的就是抓住騎單車的這快樂時光
買賣不破租賃 +1

如果仲介要看房子
可以約在你正好在家的時候來看

如果覺得很仲介看屋很麻煩
好像是可以拒絕他
如果他自己私下帶人去看
這樣是不行的
東西丟了他要負責嗎
(一)依據土地法一百條規定:
房屋租用(定期租約)非依左列各項,出租人不得收回:
一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使用時
二承租人積欠租金,除以擔保金抵扣外,達兩個月以上時
三違反民法443條第一項之規定時(轉租之限制)
四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五承租人損壞出租人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二)民法425條規定:
所謂買賣不破租賃,乃基於民法425條之規定如下:
出租人對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佔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對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租約不適用之。
結論:版大應無違反土地法之虞,亦符合民法之規定,故得依法為繼續之租賃關係,承租人不得收回。
爭議時,請該管地政事務所介入調處,無法得到共識,向司法單位提出訴願囉。

硬梆梆法令如上,實務辦法還是看版大是否願意配合屋主,或提出賠償方式也未嘗不是解決辦法之一
要賣是房東的事 換屋主以後

樓主頂多是換房東 換個合約

一直可以住到租約滿為止

話說現在賣房子也不是那麼快

兩三個月到一年內都有可能

房客有權不必配合看屋

因為房子你有付租金 你有使用權

給不給看是在樓主
謝謝大家的解惑

目前房仲已經跟我連絡 要安排看房子的時間

說因為這段時間會打擾到我們 所以願意免我們1-2個月房租

因為我假日都不在租處 房子也除了電腦也沒有什麼值錢的東西

就請房仲在我不在的時間來看屋 不想一天到晚都要接待他們

希望順利吧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