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大家
我目前租了一個套房 簽約一年
我才住了2個月 房東因為個人因素要把房子賣掉
如果這樣 我一定要搬走嗎?
因為我記得有"租約大於買賣合約"的條例
有人知道嗎???
房屋租用(定期租約)非依左列各項,出租人不得收回:
一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使用時
二承租人積欠租金,除以擔保金抵扣外,達兩個月以上時
三違反民法443條第一項之規定時(轉租之限制)
四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五承租人損壞出租人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二)民法425條規定:
所謂買賣不破租賃,乃基於民法425條之規定如下:
出租人對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佔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對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租約不適用之。
結論:版大應無違反土地法之虞,亦符合民法之規定,故得依法為繼續之租賃關係,承租人不得收回。
爭議時,請該管地政事務所介入調處,無法得到共識,向司法單位提出訴願囉。
硬梆梆法令如上,實務辦法還是看版大是否願意配合屋主,或提出賠償方式也未嘗不是解決辦法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