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收取外水、外電,結果出爐了~

103.05.28更新:
103.05.28消保官跟建商公會開會的結果已經出爐,103.05.01以前簽約的還是要收外水、外電接管費,103.05.02以後簽約的,不得再收取外水、外電接管費。

此種結果,造成同一建案,有的買家要被收、有的買家卻不會被收,不過既然已經決議,大家也有所依循,就是照這樣辦! 雖然不盡圓滿,但是事情早點落幕也好,至少心比較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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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文網址: http://www.legal.taichung.gov.tw/public/data/122020/451414343771.pdf

103年05月02日,內政部發文解釋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第13條,明文解釋建商不得於房屋總價之外,另外跟買方收取外水、外電接管費用。

現在買預售屋,幾乎大部分建商都會在合約內另外立下外水、外電費用為另外收取,不包含在房屋簽約總價之內,不過內政部已經發文解釋,建商除了簽約房屋總價外,不得另外向買方收取外水、外電接管費用,雲林的朋友們,你們買的預售屋有遇到這些狀況嗎?
有懂的人可以解釋一下嗎?
大家買預售屋都要加這一筆費用,不包含在房屋總價中,建商都額外收費15萬(含水電、代書、過戶)~

pennyfff wrote:
有懂的人可以解釋一下嗎?
大家買預售屋都要加這一筆費用,不包含在房屋總價中,建商都額外收費15萬(含水電、代書、過戶)~


是啊!幾乎所有的預售屋合約裡面都會加上一條建商要向買方另外加收外水、外電的條文,不過內政部已經函文給各縣市政府,明文規定建商除了房屋簽約的總價外,不可以另外向買方加收外水、外電的費用。

也就是房屋的總價應該要包含外水、外電,建商不得另外加收,比如您的房屋簽約房價是800萬,總付款金額就是800萬,不得再加收15萬的外水、外電費用。

但是有多少建商願意遵守規定呢?
我也想要知道

條文裡說的外水外電費用 有包含瓦斯管路的錢嗎?

有人知道接外水外電跟瓦斯管路大約要多少錢嗎?

三樓透天來講的話

asyu wrote:
我也想要知道

條文裡說的外水外電費用 有包含瓦斯管路的錢嗎?

有人知道接外水外電跟瓦斯管路大約要多少錢嗎?

三樓透天來講的話


內政部定型化契約裡面,確定有明確註明外水、外電、瓦斯管線,所以這些都是不得於房屋簽約之房屋總價之外另行收費的!

接管費多少錢跟幾樓無太大相關,越偏遠的地區接管費用越貴,越熱鬧的地區接管費比較便宜~
原本訂了A建商的房子(沒瓦斯管線),銷售人員說之前他們外水外電、代書費等收12萬還不夠,要改收15萬。到了B建商的招待中心,銷售人員說之前他們建案沒設置瓦斯管線這些費用只收9萬,有配置瓦斯管線的共收12萬,純粹以這些費用來看兩家建商就差了6萬,後來因為一些原因就將A建商的房子退掉買B建商的。最近因房子有做一些變更,B建商給我的變更單資料寫瓦斯管線費2萬出頭,所以啊,到底這些費用要收多少就看建商良心,提供參考。
103年05月02日,內政部發文解釋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第13條,明文解釋建商不得於房屋總價之外,另外跟買方收取外水、外電接管費用。

也就是在這日期之後立案的應該比照這樣辦理

再看條文的意思是說,基本上建商交屋基於條約跟公平交易法應該把這些管線都牽好了,再交給買方。
OK,那這些管線接管也都是要收費的,那既然無法另外收,那就只好灌回售價中了。

這就好假設有天法令規定你成屋一定要附廚具,那建商也會把廚具費用先算在房屋售價中。

通常建商預收15萬大概就是用來支付下面這幾項

買方應負擔所有權移轉及抵押權設定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監(公)證費(含中途變更名義補徵之契稅)、地政士代辦手續費、貸款保險費、外水費(受理服務費、新設給水、設錶裝置費、接水費、線補費)、外電費(線路、補助裝錶費)、自來水預繳水費、瓦斯管線費用(包括申請設計費、新設裝置工程費、外管補助費及一氧化碳檢知器裝置費(若有)等)、、有線電視配線施工費用及法令規定或慣例由買方繳納之各項稅規費等。(※本項費用暫定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整,並預定於對保期款一併繳付,將來按實際支付多退少補。)

採用實支實付的方式,也就是說為了便利買賣雙方,由建商先收這筆錢,幫買方處理這些有的沒的費用。
所以交屋的時候,建商會附費用清單給客戶然後預付的15萬看清單多退少補。

所以其實這只是建商便利雙方的一種做法,這些項目都是對方(瓦斯公司、銀行、台電、自來水等)開價的,那建商也只是繳費,所以基本上也沒從中獲利(正常建商來說)。

那也看過有建商不收這些費用的,那這問題來了這些花費會是建商自己貼嗎?不會吧,那基於羊毛出在羊身上,搞不好這些加起來花13萬5,可是為了不收這費用只好包含在總價中,原本收這些費用的房屋費是600萬(外加15萬實支付費用),但不收實支實付的費用的關係成本轉嫁搞不好一間賣你620萬,反而更不透明化。

所以其實在意這個沒什麼太大的意義
因為不能另外收,就會灌回售價中,而考慮到售價數字的關係,搞不好會比實報實銷的費用還多。
weakan wrote:
103年05月02日,內政部發文解釋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第13條,明文解釋建商不得於房屋總價之外,另外跟買方收取外水、外電接管費用。
也就是在這日期之後立案的應該比照這樣辦理

關於這一點,您的說法是建商公會發函建議內政部的說法,內政部目前正在研議當中,並非如您所說就是103.05.02之後簽的合約才比照這樣辦理,內政部已經回覆許多消費者,現在正在研議辦法當中,結論出來會發函公告!

weakan wrote:
再看條文的意思是說,基本上建商交屋基於條約跟公平交易法應該把這些管線都牽好了,再交給買方。
OK,那這些管線接管也都是要收費的,那既然無法另外收,那就只好灌回售價中了。

這點我也同意,原本內政部定型化契約就是規定外水、外電...等管路接線費用必須納入房價之中!

weakan wrote:
那也看過有建商不收這些費用的,那這問題來了這些花費會是建商自己貼嗎?不會吧,那基於羊毛出在羊身上,搞不好這些加起來花13萬5,可是為了不收這費用只好包含在總價中,原本收這些費用的房屋費是600萬(外加15萬實支付費用),但不收實支實付的費用的關係成本轉嫁搞不好一間賣你620萬,反而更不透明化。
所以其實在意這個沒什麼太大的意義
因為不能另外收,就會灌回售價中,而考慮到售價數字的關係,搞不好會比實報實銷的費用還多。

其實也不然,因為包含在房價之後,房價價格繼續拉高,要拉高多少程度也是要看消費者買不買單,並不是說建商原本打算賣600萬,現在建商把成交底價預算拉高在615萬,消費者就一定得接受,當消費者都不接受這種高房價,建商就必須把自己的利潤降低,維持原來的底價600萬(或甚至更低),才有機會把房子賣出去。

現在很多建商想盡辦法拉高房價,談價過程中絕口不提成交價需要再另外負擔外水、外電...等等接線費(大致上約為十多萬),等到談價結束之後,合約裡面才突然又跑出這一條費用,這樣算起來,房屋總價已經與消費者當初所能接受的最高價值又多出十多萬,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於90年9月3日就已經公告,這十多年來多數建商都刻意曲解法令,因此內政部才會於103.05.02發函解釋法令內容,103.05.02發函的是解釋,不是新的法令,法令早就已經頒布,事實上這段期間收取外水、外電...等等接管費用皆是不合法令,現在就等內政部發文明確訂定法令適用日期,但是從現在起買預售屋簽約的買方應該不會再有談好心中預算的總價後,還要額外付費十多萬元的情事發生。
ameta168回答得相當詳細!!

大家在買預售屋時一定要特別注意這一點規定,

嗚~~不過,問一下:我們去年已經簽約了,契約中就要我們付擔外水、外電、管路費,雖然還沒交屋,不知道還有沒有要回的可能?。

ameta168 wrote:
關於這一點,您的說法...(恕刪)

個人覺得有些人的理解有點問題

內政部的確有權制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以及不得記載事項

所以內政部當然可以規定預售屋在驗收的時候,賣方應接通水電,使預售屋達到買方能夠馬上使用的程度,這是針對賣方交屋時建築物應達一定完成度所做的要求。

但這樣的規定根本無法推得賣方需自行負擔外水外電費用,因為本於契約自由,買賣雙方一開始本來就可以規定外水外電由買方負擔(預售屋契約幾乎都有這條),而且這樣的規定既沒有違反誠信原則更沒有顯失公平,當然沒有消保法第12條的問題,簽了就是完全有效的契約內容。

所以,別異想天開了,乖乖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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