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查了一下相關法條
依據民法
第 248 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 254 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
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第 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網址:全國法規資料庫
另外就是舉證:
1.神腦未履行契約內容:依預購先後順序領取手機。
2.要求神腦給定明確交期,卻遲遲無明確回應。
3.Lumia 920 全球性缺貨是在預購之前就已知之事實,故神腦不可以此作為延遲交貨之理由。
想請問,
依據上訴這幾條民法與舉證是否有足夠的立場主張要求退2倍訂金?
小弟不是很懂法律與舉證方式,若有錯誤 還請懂法律的朋友幫忙...
希望做個有法源依據的整理
幫助想退訂的人做有利的資料蒐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