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想請問醫些關於勞基法問題
事情是這樣的我在署立醫院擔任約聘僱人員,我的工作是擔任救護車駕駛員(EMT)
在這醫院服務至96年2月1日至今,工作內容是擔任院區內急診病患急需要專院之病患轉檢工作,
跟所屬轄區緊急醫療救護支援工作,支援單位對象消防隊119,在醫院我們工作時間是上一天休
一天是24小時待命工作實際上是上5天休5天 ,最近收到醫院的資遣公文說明是,
(約用駕駛,XXX及XXX)等二員賸餘人力,由於救護車後送業務委外辦理.擬予以裁減資遣之.
然後本案擬自102年3月31日生效.但我收到這公文是在今天3月23日收到的,
然後我問了人事單位所謂的加值班費妳們是如何計算的?
人事單位說:是依照行政院什麼所屬機關加值班費發放表準訂的,
上面寫到說日間值班費150元夜間值班費300元假日值班450元,
我問人事單位說這些數字計算標準是從哪計算出來的費用?人事單位說這他們也不是很清楚說!
然後我又問說不管是300元或450元是以每小時計算還是....!人事單位回答說:沒有喔!是妳一天的加值班費,
所以換言之我一天工作勞基法規定是八小時外加他們說的彈性工時集合法家班的兩小時合計是4小時但之後
還有11小時的費用卻是不計算,友就是說平日加值班16小時用300元假日加值班16小時450元買我們工作,我
想請問這樣對嗎?有違法嗎?
PS:抱歉小弟書念得不多所以文法上跟段落上可能飆點錯誤請各位朋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