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董勞基法及相關規定的好心人(求救)

抱歉我想請問醫些關於勞基法問題

事情是這樣的我在署立醫院擔任約聘僱人員,我的工作是擔任救護車駕駛員(EMT)

在這醫院服務至96年2月1日至今,工作內容是擔任院區內急診病患急需要專院之病患轉檢工作,
跟所屬轄區緊急醫療救護支援工作,支援單位對象消防隊119,在醫院我們工作時間是上一天休
一天是24小時待命工作實際上是上5天休5天 ,最近收到醫院的資遣公文說明是,
(約用駕駛,XXX及XXX)等二員賸餘人力,由於救護車後送業務委外辦理.擬予以裁減資遣之.
然後本案擬自102年3月31日生效.但我收到這公文是在今天3月23日收到的,
然後我問了人事單位所謂的加值班費妳們是如何計算的?
人事單位說:是依照行政院什麼所屬機關加值班費發放表準訂的,
上面寫到說日間值班費150元夜間值班費300元假日值班450元,
我問人事單位說這些數字計算標準是從哪計算出來的費用?人事單位說這他們也不是很清楚說!
然後我又問說不管是300元或450元是以每小時計算還是....!人事單位回答說:沒有喔!是妳一天的加值班費,
所以換言之我一天工作勞基法規定是八小時外加他們說的彈性工時集合法家班的兩小時合計是4小時但之後
還有11小時的費用卻是不計算,友就是說平日加值班16小時用300元假日加值班16小時450元買我們工作,我
想請問這樣對嗎?有違法嗎?

PS:抱歉小弟書念得不多所以文法上跟段落上可能飆點錯誤請各位朋友見諒!
記得你們好像不適用勞基法耶...
所以

平日加值班16小時用300元、假日用450元買
是沒有問題的~

怎麼你六年後才發現這個問題?
My Blog -> http://saintchris.pixnet.net/blog

到底到底 wrote:
抱歉我想請問醫些關於...(恕刪)



我也有離職薪資爭議的不愉快經驗(不過問題點跟你不同)
最快的辦法就是直接打給勞工局問他們
那時候勞工局跟我說原公司違反勞基法 我可以申訴

但是後來我覺得算了 不想為了近一萬元撕破臉...
畢竟找新工作 新公司很多都會打電話去原公司問風評...
公司會給你理由說因為你是84-1條下的工作者, 所以可以亂加班。
但, 84-1工作者是需要跟公司另外簽84-1的而不是自動歸類。
小弟公司欠薪百餘萬, 勞工局也認定公司違法, 結果打官司還不是輸...變成要賠公司幾百萬。

你是對的, 但是你贏不了...welcome to Taiwan.



到底到底 wrote:
抱歉我想請問醫些關於...(恕刪)


版主說的應該是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療機構業務值班人員值班費支給暨補休規定這個規定,

你可以google一下,照這個規定醫院人事算法應該沒錯,另外值班是不等於加班...
所以晚上值班費450元 16小時450是對的? 不用任何公式計算方式?它們說450就450?
我問過我是約用人員 我也問過勞資課他們說如果確定我是約用就是走勞基法耶!

至於他們說的內規行政院所屬機關職班及加值班支給規定有寫到說計算方式是以每小時為單位

所以不應該是上了16小時給450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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