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哦~~~~~四輪大爺佔用機車停車格
四輪大爺佔用機車停車格
四輪大爺佔用機車停車格
萬般皆沒品,唯有檢舉高~~
旁邊的車是停多久啊?被攻擊成那樣。
bradia
停在上頭樹枝的,正好吃壞肚子
elden wrote:
旁邊的車是停多久啊?(恕刪)


那感覺是附近住戶停隔夜~~

被鳥屎轟炸好歹也合法,總比吃紅單好啊
萬般皆沒品,唯有檢舉高~~
移動神主牌也算電動機踏車所以不能停?
依照交通法規的規定,
機車停車格是提供給懸掛綠牌與白牌機車停放使用,
其他沒有懸掛上述二種車牌的車種,
不應占用停放,
因為警方沒有足夠的人力可以處理拖吊處理,
可能造成民眾誤解,
以為可以占用停放。
曉得 wrote:
依照交通法規的規定,(恕刪)

好像可以喔...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31 條
慢車不得任意停放,應在規定地點或劃設之標線以內,順序排列。
在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之處所,自行車得比照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停放。
所以沒掛牌的慢車或是電動腳踏車可以停機車格,但這種老人代步車算不算慢車就不知道了。
壓力鍋 wrote:
但這種老人代步車算不算慢車就不知道了。

發文字號: 交通部95.10.26.交路字第0950055273號函
公(發)布日: 095.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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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主旨:貴府函詢身心障礙電動代步車是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2條之 1之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95年10月16日內授中社字第0950716022號函移 貴府
95年10月12日府社障字第0950606430號函辦理。
二、本案貴府所提電動代步車如為目前相關廠商製造或進口稱為電動
休閒車等之動力載具者,因該等載具不符合領用牌照之規定,並
不得行駛於道路,只能於公園、廣場或觀光遊憩區域等非公共道
路範圍內使用為運動、休閒等目的;故該等載具之所有人或使用
人如違規使用行駛於道路,當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條文
第32條之 1規定之適用。
三、另身心障礙者所使用為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屬於醫療器材之「醫療
用電動三輪車」、「動力式輪椅」等,因其使用目的及功能有別
於一般車輛,係視為行人活動之輔助器材,並不適用前揭新修正
條文第32條之 1之規範,其於道路上則應遵守一般行人之管制規
定。(交通部 95.10.26. 交路字第0九五00五五二七三號函

正本:雲林縣政府
副本:內政部
真的很無聊,

一個好手好腳的人跟身心障礙的人爭這種芝麻蒜皮小事!
只是好奇,一個需要電動車行動的人,車放著,那人咧?
單眼、單車、單身旅行
我也覺得這個問題比較值得探討,難道是這台停這裡,改開旁邊殘障車位的車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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