瑋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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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法律專業喔,網路上面抓到資訊看看吧..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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