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nj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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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刑法的判例是,以我方在車上對方下車攻擊我方來說,如果對方使用即死性極高的武器(像是槍往車內開),就可以以正當防衛來撞倒他,那非即死性武器(刀子棍棒等)來說由於還有開車離開的第二選擇權所以這時撞倒或撞死他可...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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