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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是由賣方需負擔的房仲只是連帶保證的一方除非簽約時買賣雙方有明訂,賣方不負擔後續責任。依據民法第 365條 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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