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誇張喔~感覺殺人放火,作奸犯科或大色狼還比較沒事耶撞死人然後在警察面前在表演兩次碾屍體都沒這麼嚴重耶,好像也不用關在警察面前打人破換人家房子大聲叫囂恐嚇也都沒事耶,連進警局做筆錄都不用替人聲張正義大喊色狼的反而被告,還拘禁15個小時5萬交保,色狼反而沒事耶這社會變了jingfu wrote:台北地檢署最近破獲姚姓男子偷盜他人網路上網案,依違反電信法起訴。最重判五年刑併罰150萬元http://tw....(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