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yeh wrote:
我只能說這位大大你也...(恕刪)
大大~~~您說的對啦!!我也沒讓他進來我家,我想你要進來就進來喔,我想了解的是我這樣到底有沒有觸法??
著作權法?台灣廣播法?我想了解這樣使用有沒有觸法?沒有營業使用,希望不要有麻煩事纏身~~~謝謝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74條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74條「未經系統經營者同意,截取或接收系統播送之內容者,應補繳基本費用。其造成系統損害時,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收視費用,如不能證明期間者,以二年之基本費用計算」之規定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74條之立法意旨在明訂未與系統經營者訂定收視契約而私自截取系統播送內容者之責任;惟訂戶申裝主機後自行拉線裝設分機,是否違反前揭法條規定,負民事賠償責任,仍須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為調查事證加以認定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