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財產舉例:無線電視三台之類看了幾百年也不會有人收費收取費用應該往廣告商面去收取目前這方面應該沒有違法及違憲不過現在台北市無線網路就似乎有違法及違憲了因為屬於公共財產之一應該向網路廣告商收取費用不得向市民或使用人收取費用吧!?剛剛上通訊介面學得知的或許有誤,請多指教!
kick_elmo wrote:公共財產舉例:無線電...(恕刪) 公共財產舉例:無線電視三台之類??這是誰說的??人家是在衝收視率好賺廣告費!!看個電視還要收費 又不是第四台你所謂的公共財 是指政府出錢辦的東東嗎??還是??...............不然我看不出來 台北市無線網路服務應屬公共財,不得收費!當然能免費是最好啦!!
kick_elmo wrote:公共財產舉例:無線電...(恕刪) 照您這樣說的話,既然是公共財產,這個北市龐大的無線網路軟硬體維護是不是應該由政府編預算來維護,然後預算由全民買單?不管你會不會用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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