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ny.w wrote:
原來民代專管民眾掉東西的,媒體是民眾私人公器!
今天東西是掉了,本身的疏失佔大多成,報了案警察有處理的義務,
你知道臺灣一天有多少民眾報遺失案件?
又有多少件失主可以順利取回?
如果民眾報案一週後失物警方沒找回,每個都如你所說直接找蘋果或民意代表
去關切,那警察每天都在辦公室應付民代,回覆媒體就好了!
若找了找蘋果或民意代表仍沒有好結果呢?
是不是接著上談話節目大吐苦水,或是學柯大舉牌抗議?
大事小事找民代,有影沒影爆內幕,真是病態的社會....(恕刪)
其實您的觀念與許多人的觀念或是高官的想法都一樣
市井小民遭遇在大的事情,車被偷了、錢被搶了、人被...了!!
很容易就被吃掉或變懸案...丟在那邊...
但是如果是個高官/知名人士...或比較有背景的人!!
在小的案子..也會被偵破!!
之前看過一則新聞‧有個農民的割草機來是被偷...
找警察,警察連理都不理,最後農民透過管道,請地方民代介入!!
隔2天就破案!!被偷的割草機,通通找到了,還多出幾台???
很奇怪吧!!
原來警方受於民代壓力,自掏腰包,買了二手割草機...
而小偷呢???總要人贓俱獲吧???
當然...當然...找個慣竊,案子全部丟給他...就結案了!!
所以大家注意看..台灣目前要搶、要偷、要綁架...
犯罪者都是從一般人家下手,雖然收獲不多!!
但講難聽一點,薄利多銷!!反正警察也不會認真抓人!!
而一些比較大腳的,一方面安全措施多、不容易下手!!
而且一但發生,鐵定破案...限期破案!!
所以套句您的結尾:真是病態的社會
搶銀行一塊錢,或幾元的問題,犯罪者也知道搶銀行犯的是重罪(強盜罪五年以上),又不會笨
到只搶一塊錢,除非是真的走投無路想去吃牢飯,好讓國家養。否則去當乞丐,說不定每日營業
額都還有一兩千元勒!!微罪不舉如搶人家一顆小蕃茄,偷人家一雙筷子,A人家一塊錢這種真
的小不拉機的芝麻小事就不要用刑事來追究。一支紅筆被偷是可以告到法院刑事庭,可是光那些
訴訟成本都可以買好幾百箱紅筆,若每件綠豆糾紛都要告刑事庭,法官跟檢察官真的會過勞死!
讓他們有別的時間去辦危害公共利益的大案,如高捷案等,別去浪費國家司法資源,畢竟人力有
限,紛爭無窮!!那豈不是就算了?倘被強盜一張紙真的厭不下這口氣,基於刑訴微罪不舉原則
不要告刑事,還是可以告民事訴訟主張對方有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還一張新的紙。不過這
種雞毛小事若先鬧到警局,警察通常會請兩造先協調,可以免避雙方及司法單位人力時間成本的
鋪張,可是就有人要誤會成警察要吃案............Orz---->當然也有少數惡質員警會真的就吃案。
就算接著告到法院民事庭去,法官也會問兩造要不要停外和解,還是那句話『人力有限,資源無
窮』,為國家社會節省點司法資源,去辦辦像公務員重大貪瀆,追捕十大槍擊要犯,查緝鐵路怪
客,調查大賣場提款機神秘被偷等事件吧!!
iamwanbilly wrote:
所謂微罪不舉當然是超...(恕刪)
您的例子"搶人家一顆番茄" 不適用微罪不舉
建議您再好好研究一下什麼叫作微罪不舉(刑訴253,376)
至於你說的竊盜一隻紅筆
第一.如果提公訴檢察官直接依刑訴253就可以不起訴了
第二.如果提自訴法院直接用可罰的違法性理論就可終結了
還不至於到浪費訴訟資源
但這不表示樓主連報警的權利都沒有!!
財產權和訴訟權都是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
憑什麼說財產被認定利益輕微就沒有保護的必要????
如果照你所說,
你可不可以列個標準:
多少金額以上要報案,
多少金額以下不能報案??
另外一隻手機對一個學生可能是他辛辛苦苦打工了好幾個月的錢買的
也可能對一個大企業老闆不痛不癢
或是這隻手機對大企業老闆來說雖然不貴但卻是他母親或是情人送的
"如何用客觀上物之價值,來評價個人主觀內心的價值呢"!!??
你可以看看我國刑法320條竊盜罪立法理由:
"他人所持之物,不必以有價物為限,
如愛情最深之夫婦,離別時以齒髮為紀念,
齒髮皆無價值,有竊取者,亦以盜論"
當作紀念的頭髮牙齒被偷,在我國刑法都說可以是竊盜罪的客體了
手機那更不用說了
我知道可能現在的科技,IMEI碼追查困難
要碰運氣
但不能用"追查困難"來禁止人民報案
竊盜的追溯期已經修正到二十年(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刑法)
二十年後的科技難道不夠發展到追查一個IMEI碼嘛???
警察吃案的例子我看太多了
居然用"辦案困難"來禁止人民報案
等於把自己的無能轉嫁到被害的人民身上
說真的,
立法委員的手機不見了,你看警察敢不敢說這句話"追查困難 不要報案"??
另外如果說用結果來衡量要不要告發犯罪
那所有的未遂犯都不用罰了
假設有人家被闖空門如果沒有被偷任何東西
也不用報警了.......
因為沒有東西遺失嘛!
又如歹徒搶銀行還沒搶到,就被警鈴嚇跑了
警察也不用追查了......
因為他沒有搶到錢嘛!
未遂犯處罰本來就是機於犯罪人本身行為的危險性和惡性重大
和結果發生有沒有本來就沒關係
竊盜和強盜法都規定有處罰未遂犯
表示立法者已經評價過這兩種犯罪的惡性和處罰必要!!!
即使沒有既遂也要處罰
@@a wrote:
您的例子"搶人家一顆...(恕刪)
嗯...您的說法稍有主觀之嫌,既然談到法律,我想態度就應客觀
若您是法律人的話就更應如此,發言涉於主觀對未習法的一般大眾有相當不良的示範
「微罪不舉」在學理上是指刑訴第253條所規定檢察官的起訴裁量權,依現行法規定,檢察官對於第376條所規定的案件,可斟酌個案的情形,對本來應該起訴的案件給予不起訴的處分
而微罪是指刑法第六十一條所規定「得免除其刑」的犯罪,包括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以及普通竊盜、侵占、詐欺和故買贓物等罪名的犯罪
不見一隻手機,撿到或得手的人不還你,該行為可能會符合竊盜或侵占
所以"不見一隻手機,撿到或得手的人不還你"屬微罪並無疑義
另外,關於前面另位網友所提"搶人一顆番茄"的例子,雖然說適用錯誤,但事實上類似此類的case通常會被檢察官以緩起訴解決,也就是說一樣是不起訴之意,所以我想他的出發點應該也是在強調社會的資源不必浪費在瑣碎的案子上,所以網友倒也不必苛責
最後,刑法是公法,所以裁量範圍除須符合法律規定外,各種公法上的原理原則亦應納入思量,如比例原則等
個人才疏學淺,如網友有其他看法,歡迎指教互動

"I've got a secret, can you keep it?"......"Life is a twisted bitch."
denny.w wrote:
為了回覆我的發文還整斷引文,甚至用私訊來告知我,你已回覆我的發言,
有必要這麼浪費01的資源嗎?
再者,照你的說法,那些沒有認識民代的百姓不就全都該死...(恕刪)
昨天最新的新聞,有一名網友打電話告訴一名網友,他吞安眠藥自殺!!
隨後就碰一聲,倒地不起!!
嚇得接電話的網友立刻向電信警察報案!!
查手機發號地點,準備去援救!!沒想到被電信警察拒絕了!!
他只好向ptt求救貼文,結果被另一名網友10分鐘內 就在google查出自殺網友曾經留的資料
而營救成功!!
這...不曉得算不算是微案不舉(因為這名網友沒沒無聞)...還是...
前幾天,有人在路上被人打昏送醫,家屬向警方報案!!
沒想到,警察卻告訴家屬要當事人自己來報案!!
人都昏迷不醒了...怎麼報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