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oon wrote:
其實很簡單啊要求賣方...
要求賣方提出當時的購買證明以及保固清單...(恕刪),最好再核對一下賣方的身分證或駕照...(恕刪)。
先恭喜開板兄失而復得。
小弟曾經在電腦賣場任職,也在許多電腦賣場買過商品,並沒有開立或是要求商家開立購買證明的經驗,而保固清單就是開箱後商家蓋章,並不會註明買受人的姓名。發票嘛!除非開立三聯式樣發票,否則也不會有公司(姓名),三聯式也會繳交作為申報用。這段的意思是說舉證困難。
在網路上購買二手商品的人,大多是因為低價才下手,這無可厚非。在缺少有力證據證明對方是知情收受贓物的情況下,該是被認定為不知情的第三者,不會被起訴才是。
再來就是民事方面的賠償,如果李先生是不知情的第三者,這民事求償也不會成立才是。
小弟認為買二手商品時務必檢查配件,以那些非消耗品(ex: 變壓器...)的完整否,不失為一個方法。如果廠商能夠提供網站,供登錄遺失序號、查詢是否為贓物,讓銷贓不是那麼容易,應該能夠降低失竊。
VincentCCH wrote:
先恭喜開板兄失而...(恕刪)
購買證明就是發票呀,除非老闆要逃稅而不開發票,不然一般購買3C產品都會開發票,有些筆電廠商甚至在產品送修時還會要求一定要看到發票,而發票上應該都會打當時購買物品的名稱,加上購買日期,這就是最好的證明。
保固清單與保證書的部分,「正常」來說除了蓋店章之外也應該要填寫購買人的資料與購買日期,有些保固措施比較完整的如數位相機或電腦,還得將廠商聯寄回或上網註冊,如果購買人該做的保固措施一樣不少,這些足以作為交易時保障彼此的證據。
不過關於不知者不罪的部分,很遺憾真的就是這樣,所謂收受贓物罪是指當事人完全清楚經手的商品是贓物的情況下罪名才算成立。我只能看看警方有沒有能力追到最初偷我東西的人,那才是我求償的對象。
Alex0538 wrote:
根據我最近所修的民法刑法
可能跟發文者所想的剛好相反.(恕刪)
嗯....基本觀念正確 +1
不過,樓主似乎並沒有說李XX是竊嫌喔..李XX只是送修人而已。
只要是合法取得NB的善意第三人,是不必返還樓主的NB的唷...
只不過,那位李XX可能 [必須] 提出購買來源及金額。
假若提不出,警方當然會以竊盜罪移送李XX。但移送不代表有罪~還得經過檢察官的偵查。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李XX確實提出購買來源,但價格明顯低於市價時(如果買中古機,指的就是中古機的行情),檢察官仍然可能會認為李XX涉嫌收受贓物,進而起訴。
常碰到有人會反駁:
我就是看它便宜我才買的啊,賣的人又沒說那是贓物? 我哪知道?
最簡單的回答:
請他向法官說,法官相信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