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償返還的規定是在民法第950條:盜贓或遺失物,如占有人由拍賣或公共市場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這條立法是在於保障善意第三人之權益. 不過實務上, 對善意本身提出不同見解的空間很大. 佔有人往往對購買管道(網拍是否為拍賣或公開市場其實也有不同意見)及金額的舉證也有困難. 為了這種價值的財產上民事法庭由法官裁判並不必要, 多半是私下和解.
在地檢署的傳票上,對方犯罪欄裡填的是「竊盜罪」而非「贓物罪」,所以囉,對方並非善意第三人根本就是最初竊盜的人,加上他犯案時間是晚間七點半且直接侵入私人住宅行竊,構成加重竊盜罪,最少判六個月不得易科罰金,我會在一審判定後直接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謝謝各位的關心,也提出很多有用的法律知識,「善意第三人」大概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不過對方已被起訴,事件也算告一段落了,會不會打他?當然不會啦,但我會要他作出應有的賠償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