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點消費者保護意識都沒有,自己都不維護自己的權益,那誰會來維護你的權益?
當然最後台灣的消費形態就是被廠商吃的死死的。
1. 首先,先付不付錢不是重點,你一定是表明要買店家才有可能開箱吧!難道你跟店家說我只是要看看,
然後店家會開箱給你“看看“?當你表明要買而店家以行動開箱表明要賣,雙方合意下契約已經生效,
付錢只是你的履行義務而已,先付後付根本不是重點好嗎!
2. 那麼既然買賣契約生效,萬一有瑕疵是否可以退貨?我認為應看瑕疵是否達到某種程度,小小刮傷,
非常不明顯且無礙於功能使用的話說要換貨確實就有點“奧“,但是亮點呢?我個人認為哪怕一個暗點,
哪怕位置在邊邊角角,廠商都應該視為瑕疵品,予以更換或退部份款項補償。
3. 好幾位網友都說什麼亮點標準,真是自願當羔羊,試問亮點標準誰定的?消費者有參與制定嗎?
良率沒有100%的,這大家都能理解,所以活該有消費者該當犧牲者?瑕疵品就是瑕疵品,這點毋庸置疑,
試問你花跟我一樣多的錢買,你的螢幕多三個亮點在上面,你爽不爽?亮點標準是廠商單純從自身利益考量
而單方面制定的標準,結果還有網友奉為圭臬,完全無法理解台灣消費者保護的意識低落至此。
現在不管買筆電還是lcd都要像抽籤一樣,怕抽到籤王,合理嗎?消費者已經這麼明顯的處於不利的狀況,
大家不一起撻伐這些只顧私利的廠商,還幫他們說話,國外已經有很多小蝦米戰勝大鯨魚的例子,反觀
台灣,大家還要繼續當冷水鍋中的青蛙嗎?
從最早期買液晶螢幕開始,到現在買筆記型電腦,我都會要求同一件事情,不要有亮點。至今還沒有真的找不到店家願意賣過,多試幾家,一定有人願意賣你。不過這前提是一開始進店裡第一句話就講明,我不要有亮點的機器,而且店家不需要保固買回去多久內一定沒亮點,我只要當場驗不到亮點就可以了。很多店家願意接受這樣的妥協,讓你有現場換機器的權利,畢竟亮點真的沒有這麼多。店家如果不能同意,直接走人,不浪費彼此的時間。
你說資訊展能不能要求,當然可以。兩年前還沒有太多無亮點保證,就在資訊展上買了一台IBM,是一台而已喔,要求絕對不要有亮點。我可以接受你不是展廠最低價,但是一定要現場驗機,有亮點就換一台。平平是開四五萬買一台機器,我為什麼一定要跟你買?你為什麼想賣我?因為我不是亂砍價格亂要贈品的人,但是我要我買的東西不是瑕疵品。你說三個亮點以內不算數,憑甚麼?我說一個亮點都不能有,合則成交,不合拉倒。業務一開始也是拿那套話來搪塞,但是大家都是吃這行飯的,亮點是不是瑕疵大家心理自有公斷,不是嘛?為什麼你出到某些國家的機器就是不會出現亮點,現在是怎樣?
其實我也知道,一個亮點不會影響到你看電影或是上網聊天,但是我一天要盯著螢幕看10個小時,這一個亮點就是讓我很在意。所以我會多花時間多跑幾間店,找到願意提供無亮點的店家在消費。
如果是一般使用者使用 那有一個亮點 會造成使用上的障礙嗎? 會在長期使用後得到青光眼?
還是只是爽度問題?
但是如果是軍用雷達的螢幕,那一個亮點可能是一台敵機也說不定
所以各個廠商都有一套自己的產品標準
舉例:
你覺得ASUS的30天無亮點保證可以滿足你的眼睛 那就選他
你覺得TOSHIBA的3個亮點保證可以滿足你的眼睛 那就選他
如果他們都不能滿足大部分的消費者自然會有市場機制淘汰他或是逼他們改變產品標準
但是要以自己的標準來強迫廠商提供完美的產品 嗯 也不是不可能
也許以後會有廠商推出完美終身保固無亮點機 一台150000(假設) 你會買嗎?
然後再推一台規格一模一樣只有LCD有2個亮點一台25000 你會選哪台?
fx60ms wrote:
亮點問題是無解除非嚴...(恕刪)
管他亮點有幾點, 亮1點我就不要.
很多人都是認定幾點是可以接受的, 因為是產業問題. 基本$!@#^$...想想 如果今天一台汽車賣給妳,跟你說 頭燈一定會壞一顆, 一次壞兩顆才可換, 這合理嗎!!! 很多sales 都跟我說這是政策產業的問題, 我都反問他, 如果有顆亮點你買不買, 到現在為止, 沒有一個人跟我說他會買.
那你s會問我 店家說付錢才試機 然後發現有低於四點的亮點又不給換 怎麼辦???
我怎麼做, 上個月我買IBM X32時 就跟業務說 我壓錢 先看機 沒亮點 就買下
結果店員說 (女的) 那要付兩千, 有亮點沒收我的押金 或者就買回 (更 跟我玩陰的)
我說, 上次老闆在會場時 已說 五百就可看 (更 "又一次" 我怎知你老板是誰)
結果這業務就說OK 啦 結果 沒亮點 小黑就帶回家了 (我是小黑的愛用者 現在為止 都OK)
基本上付5百已不太爽, 但對於現狀,將損失減到最小是不二法們, 就不然就到別家...
(500 總比花5萬好. 要不然有條紅點一直看著妳, 陪你過3年, 我一定會瘋掉!!!)
anyway, 我從不付訂金買東西 如果等的時間 妳發現別家更便宜時 怎麼辦 店家沒貨 就叫他掉 要不然 換別家.
對店家, 我是永遠保持強悍的, (歹勢, 我是教談判的) 一句話, 好去好來......
但市面上也是有提供無亮點保證的品牌,
今天消費者選擇購買不保證無亮點的機器,就表示同意這個規範標準,
事後拿到的商品不是完美無瑕,已要約在先除了自認倒楣能怎麼辦?
OO牌有無亮點保證你不買,XX牌要3個以上亮點才能換卻偏要去買,怪誰呢?
要說廠商是為了自身利益考量才會定出這種不合理的標準也是沒錯,
至於為何會生出這種標準則是和面板廠製造品的良率有關。
就像考試考不到100分該科就被當會死一堆人一樣,
如果LCD面板必須要完全沒有亮壞點才足以稱之為良品,會死一堆面板廠。
因為他們生產出來的東西有絕大部份不能賣或必須賠錢賣。
還要死供料廠,因為他們供的料所生產出來的東西有絕大部份不能用;
設備廠也會死,因為他們出產的設備所製造出來的東西有絕大部份是廢物。
然後一堆上游也會死,因為他們提供的料件害下游廠生產出一堆垃圾。
循環的結果是內含完美LCD的商品價格都高不可攀,
現在花個三萬五萬還有機會買到100%無亮壞點的機器,
以後花同樣錢或許只能買滿天星面板,追求完美這檔子事只有小朋友比較多的人有權享受。
哪邊比較好呢?
此種法律漏洞真的無法可管嗎?是否該抵制此種行為呢?
可以抵制
在民主的環境下
自由意志的驅使下
覺得不能認同的商家,當然可以自行抵制
店家也不是將機器全部上架任君挑選有什麼資格像網購郵購一樣,卻不用受法律規範
說真的
小弟並不希望看到電腦像百貨公司的衣服一樣
全部拆開晾在展示架上等待著不知道何時才會停止的蹂躪
(或是說有幸讓某位恩人帶回家了)
以下節自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全球資訊網站
電器買賣定型化契約
(電腦算不算電器?小弟真的不知道)
一、應記載事項
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售後服務
出賣人擔保其所交付之標的物符合契約約定、相關法律規定,並有保證書及廣告內容上所載之內容,出賣人並承諾依廣告內容及保證書約定負保固及維修責任。
買受人應於收受標的物後,從速檢查,如發現有應由出賣人負責之瑕疵時,應於收受後七日內通知賣人;但有不能立即發現之瑕疵者,應於發現之日起七日內通知出賣人。未於上述期限內通知者,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買受人喪失其瑕疵擔保請求權。
前項約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保證書另有有利於買受人之約定者,亦同。因非可歸責於買受人之事由;如經送修三次仍未能修復者,買受人得請求出賣人返還其所支付之價金,或更換同一種類之商品,出賣人不得拒絕。
二、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約定「貨物出門或拆除包裝,概不退換或修補」等類似概括免責條款
電器產品(包括特價品或贈品等其他物品在內)若非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為之,並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關於郵購買賣、訪問買賣之買受人得於七日內任意解約請求還款,但基於電器產品之特質,往往難以當場檢驗發現瑕疵,有正當理由,應許解約還款,以維護消費者權利,故應禁止『貨物出門,概不退換』等概括免責條款。
不得約定排除或限制於交付未能發現瑕疵之擔保責任
基於電器產品之特質,及消費者專業知識之缺乏,消費者往往未能於交付電器產品發現瑕疵,故應課出賣人於交付後合理期間內,仍負瑕疵擔保責任,俾消費者於該合理期間內發現瑕疵者,仍得向出賣人主張權利。
另外
電器產品買賣契約為不要式契約,得以雙方同意訂定,得不簽訂本契約書,未簽訂者,非定型化契約 ,自不受本契約書內容拘束。
看來想行使權利,得要先看人家讓不讓給你權利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