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 對不起, 您不能插這~

Yung-Chang wrote:
甭冒火囉..你說的法...(恕刪)



你沒有針對你的例子來函攝我的內容,確一直說我不能否認什麼,問題沒有個貼切的例子可以讓我否認呀.
你要不要重新表達一下自己的例子呢?因為至少要貼近的內容,不能否認究指為何,有哪個部分可以讓我否認呢?

法律保障得是私人財產,黑店與否與保護的私人財產無關,我是不懂你的例子要套用哪點呀.
黑店不過是你強加無關緊要假設,卻也未舉出半個例子.
你能提出相關黑店保護法的法律能讓大家瞧一瞧嗎?否則不過是無中生有罷了.
且若要套用樓主之例,有人認為該店是黑店嗎?完全是天外飛來一筆的言論,你要我否定啥呢?


不用擔心我會不會冒火,我有興趣的只是針對你回復有涉及到的內容,(一忘記跟你說省略抬槓話你就又發作了)
另外..,你終究還是不敢正面回應我的問題,我只能說,你講了那麼多,卻又不敢為樓主的行為背書:D
看你的回應可是種樂趣耶,怎麼會冒火呢~.
tatricia wrote: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恕刪)


當你認識到未知能否使用以及未經店家同意之下,仍繼續以自己意思支配行為逕行擅自使用插座,並將店家有價值
的電力成為在自己支配之下,這已構成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

對於不法,我想沒人會認為該差座是無主物吧= =,就客觀上一般人足認插座乃在店家支配下之物,既非自己所有之
物,亦非用餐所必要之物,根本無待是否有明言禁止之標籤, 未經告知而擅取該有價值之物於自己支配之下,這難謂
夠成不法?

走在路上我想大多車輛都無明言標事禁止使用吧,難道僅未標明禁止標籤及足以擅自使其在自己掌握支配之下?
大大若認未標示禁止善而取之均非不法,不妨可親身嘗試= =,
後期淪為一兩個人觀念的爭辯,你們要不要互留一下Email啊
在這吵幹嘛?

Extraction wrote:
你要不要重新表達一下自己的例子呢?因為至少要貼近的內容,不能否認究指為何,有哪個部分可以讓我否認呢?


我是記不得我哪次在外面不問就取用插座, 廁所或其他免費服務有遇到困擾啦. 你還需要甚麼樣的例子呢? 456號回答我舉例了我評估利益得失下, 我對客戶的態度, 及後面對我的幫助.. 或者你要問我被告竊盜或告人竊盜的經驗? 我只能說很抱歉, 我在就我認知的社會環境和文化, 規範下過活得好好的, 我親身也沒那種經驗.

Extraction wrote:
法律保障得是私人財產,黑店與否與保護的私人財產無關,我是不懂你的例子要套用哪點呀.
黑店不過是你強加無關緊要假設,卻也未舉出半個例子.
你能提出相關黑店保護法的法律能讓大家瞧一瞧嗎?否則不過是無中生有罷了.


落後地方的黑店就是會利用"法律保障得是私人財產", 逼你對標示不明的"服務"高價買單, 要不然你就吃當地的官司.. 然後來反證台灣這種先進一點的地方不會有這種事, 相對你這話如果沒有前提也不全然正確, 無關麼?
你不知道有那樣的事, 不代表那無中生有. 跟你說, 去落後一點的地方旅遊, 小心一點就是了.

Extraction wrote:
另外..,你終究還是不敢正面回應我的問題,我只能說,你講了那麼多,卻又不敢為樓主的行為背書:D

第32頁, 第469號回答算是正面回應囉..

只不過你挖的這坑(這問題), 我把它分解了幾部分(這問題的模糊地帶), 找出了弱點直接跳, 也算對樓主行為背書了-->因為我們都不是當事人, 若當事人符合我說的"其三是, 據常識直接認定可以免費提供, 未知遇上對此計較的的店家.", 我為他背書"如果是情況三, 我只同意d)-不知此免去尷尬的方法, 不同意b)跟c), 也不同意其模糊地帶. "

你不能因為我只對於這模糊地帶的無罪, 無道德瑕疵部分背書, 而否認我背書.
因為根據我前面講的, 是非不是那麼容易定奪, 及其他法律人講的無罪推定原則, 我們不是當事人, 不知道當事人當時心裡的想法及意圖, 所以不應該先入為主判定對方(指樓主)有錯, 再勉強地找證據補強自己先入為主的觀念.
Extraction wrote:
看你的回應可是種樂趣耶,怎麼會冒火呢~.


嗯, 高興就好, 我也很高興 :P
佾雲也不應該死
蕭蕭就沒死
好奇怪的編劇
不該收的就別亂收啊
你我都討厭幸災樂禍&落井下石的人,那......你會去做嗎
juddy007 wrote:
佾雲也不應該死蕭蕭就...(恕刪)


讓小弟想起當初與蕭振嶽把酒言歡的日子!!!
驕兵必敗
只能說,活在台灣真好。

吃太飽、太閒了,不過就個小事,真的這麼在意就去找1周刊、、爆、爆、爆!!
Extraction wrote:
當你認識到未知能否使用以及未經店家同意之下,仍繼續以自己意思支配行為逕行擅自使用插座,並將店家有價值
的電力成為在自己支配之下,這已構成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


很抱歉,認識歸認識,那是故意裡知或欲的問題。意圖則是特別的主觀不法構成要件要素;也就是:認識不等於意圖。這是「大一」「上學期」「刑法總則」範圍的課程。

Extraction wrote:
對於不法,我想沒人會認為該差座是無主物吧= =,就客觀上一般人足認插座乃在店家支配下之物,既非自己所有之
物,亦非用餐所必要之物,根本無待是否有明言禁止之標籤, 未經告知而擅取該有價值之物於自己支配之下,這難謂
夠成不法?


插座即便是店家所有,不屬於無主物,使用了也未必就有不法意圖。以買賣契約為例,雖買賣契約因為出賣人無行為能力而不成立,買賣標的物仍屬於出賣人所有,但不能因此就說買受人取得與佔有買賣標的物是’’不法所有之意圖’’。所以只要行為人主張使用插座電源不過是餐飲業之附屬服務,不法意圖並非那麼想當然爾就成立。

反之,店家一表明插座電源非供顧客使用,以上爭議隨即消解,顧客若依然使用,就是您所說的竊盜,個人極表贊成。

Extraction wrote:
走在路上我想大多車輛都無明言標事禁止使用吧,難道僅未標明禁止標籤及足以擅自使其在自己掌握支配之下?
大大若認未標示禁止善而取之均非不法,不妨可親身嘗試




走在路上的未標明禁止使用車輛,我想跟顧客走近店家消費的情形相差很多。除了真正的竊賊外,我想不會有人在路上開走別人的車,然後上mobile01來抱怨說,該車又沒標明禁止使用。


juddy007 wrote:
光明正大插電.......(恕刪)


那我也可以光明正大的去偷車 搶奪路人皮包?也不算犯罪囉?

那我也可以光明正大的去偷車 搶奪路人皮包?也不算犯罪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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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說這樣不構成犯罪啊
你別去做啊
事情不同這樣比較真的很

筆電沒電了插電
插座上如果寫了請勿使用
那才構成主觀上的竊電
不然的話
頂多就叫做 沒禮貌 而已
在營業場所插電
又不是跑到你家裡去插電
你我都討厭幸災樂禍&落井下石的人,那......你會去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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