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風不來 wrote:糟糕~這樣說起來,愛...(恕刪) 我說的裝備不是相機喔,回頭看看我引文者問的是什麼喔...樓主有回了,女生穿小禮服,這樣難怪會被認為有營利的可能不過儘管如此,我還是覺得店家作為失當
這地方我去過一次,因為朋友的要求。大老遠從台北開車下去,到了之後才5分鐘不到逛完了!沒錯就是5分鐘!我一直在想到底是那個景特殊到要朋友特別要求,想說等用完餐後再問。沒想到餐也是一般般水準!朋友終於說了!因為別人說不錯啦!唉!這個別人到底是誰!?浪費別人的油料跟過路費還有寶貴的時間!
由於小弟的父親與洪經理有生意上的往來,所以這件事小弟會向洪經理提出建議,洪經理也不是這麼難搞的人,不過他也是拿人薪水...我不是來緩頰的,相對的,小弟也覺得整件事確實是有處理失當的地方,有點過了頭了...
powerkk wrote:樓主有回了,女生穿小禮服,這樣難怪會被認為有營利的可能不過儘管如此,我還是覺得店家作為失當...(恕刪) 樓主有說,有出示身分證件,以證明已婚。故器材、禮服,最多可以當作初始店家誤會的源頭,後面都釐清身分了,還強制要收錢,這才是最大問題。
可以找消保官申訴已經收取入場費,就不應該再收取無商業利益的拍照費用法律有規定需付費進入之場所,消費者應有的權利,樓主收據備其,業者必須將500元費用退回且業者已經觸犯妨礙自由,他不是警察,妳也不是現行犯,他沒有權利把你帶到一個封閉空間居留不要忽視自己的權益,告死她吧
整個就是一個糟字可言時機歹歹,錢不是這樣賺滴!日前不是有個新聞,遊客去海角x號茂伯的家拍照,原房屋主人要收清潔費問題後來法律的解釋是若有收取清潔費的行為必須要門外設立一告示牌較為恰當可見綠x方舟一開始並沒有盡到告知的義務,何來收取費用之依據?有待商確~網路資訊發達的時代還有商家要這樣搞,那就給它源遠流長下去吧~!轉寄轉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