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森艾瑞克 wrote:
我跟我同學錄音(有兩份)他們並不知道,且我算兩造雙方的其中一方
如果我把全程的內容公開,揭發其惡行,是否有觸法之可能?(恕刪)
我想一定有人會提到妨害秘密罪:
刑315-1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那重點有兩個
一是無故
二是非公開
我懶得寫太多字,總之就是兩個都不成立
所以沒有觸法的問題,但是你要知道任何人都可以拿任何條文去告另一個人,而誣告罪卻很難成立。所以店家幾乎一定會揚言提告,即便是你在法律上站得住腳
那證據力的部份呢?台灣沒有毒樹毒果論,所以即使是違法取得的證據也有證據力,如此你的錄音的證據力是毋庸置疑的
其實比較好的方法,當時就應該當場打110,我相信對方的態度馬上就會有大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