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班門弄斧獻醜一點法律
『消費者買到的貨品有瑕疵,無論是否經過七日鑑賞期,都可以向商家請求換貨,若商家不願換貨也可以解除契約,將貨物退回並取回價金,這是屬於民法上「物之瑕疵」相關規定,與消費者保護法「七日鑑賞期」無關,消費者無須擔心。 』
案例:小弟我12/30在新竹遠百七樓某M牌買登山鞋打完九折後將近4,000元。
試穿檢查後,乾脆換上,去八樓看電影。看完龍紋身跟鞋貓後逛街,晚上回到家,一直覺得右腳很痛。
想說應該是新鞋之故,況且右撇子有可能右腳稍大,多穿幾次應該OK。
隔週末1/7穿出去半天,回來右腳又痛,想說還是因為要多穿幾次。
隔天1/8想說只是騎機車去小七買東西,很冷不想穿拖鞋,又懶的穿襪子,便赤腳穿,終於發現會痛的原因。
原來右腳鞋內靠近鞋尖右邊偏上,內側帆布沒有縫好,有多出一塊布料,長約十公分,寬約半公分,反覆測試才知道,穿襪子根本感覺不出來,要赤腳或用手摸才行發現。
馬上由竹北驅車直衝新竹遠百換貨。
店員說:先生你穿過不能換
我:這是瑕疵品
店員說:你把鞋留下,明天(一)我們請示總公司
我:我不想跑第三次,況且今天停車場、明志書院爆滿,本人違規停車在海瑞貢丸過去一點的公園,請趕快處理。
店員說:先生你留地址,不會讓你跑第三次,我們用郵寄的。
我:萬一你們不換新貨,把瑕疵品(維修后?)寄回,我不接受,我要退貨(退錢)的話,不是要跑第三次嗎?還是你們有沒有庫存,現在換給我可不可以?
店員說:可是這雙已經穿過了。(幹,好像唱片跳針)況且買的時候你是看鞋子ok才穿走。
我:問題是你們瑕疵在無法看到的地方,要不是穿了摩擦後腳痛,我也不會發現鞋子沒縫好。(已經高八度,對面戶外用品店都在看) 那算了,有瑕疵本來就可以退,我要退刷。鞋子我不要了,快一點,我違規停車。
店員說:我馬上打電話問總公司客服。
(講完電話後,敘述完瑕疵狀況後)
店員說:總公司說直接郵寄新品。請先生留一下地址。
隔兩天1/10(二)收到,鞋子ok。
結語:浪費我寶貴週末1.5小時,本來要睡覺,還有油錢,還有冒著被拖吊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