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手機要放好,不要讓它離開你

再次奉勸板友們不要再亂出餿主意了
前面不少已經扯到因果報應
真的有報應的話
我想還沒報應在要三成的人身上
就會先報應在傳播錯誤法律知識甚至亂教別人誣告的人身上XD
----------------------------------------------------
另外
這議題真的就是考驗人性
大部分討論都聚焦在拾得者的心態
不妨換個角度揣摩一下遺失者的心態

東西掉了
確定找到前
我想多數遺失者都心甘情願付出三成以求拿回七成
確定找到後
當對方真的開口要三成報酬時
嘿嘿~人性考驗就開始了
有人可能大方給付還說謝謝
有人可能心不甘情不願地給
有人可能開始討價還價
有人可能鬧上司法程序
有人可能聯絡記者、上網PO文發動人肉搜索
各種人各種情形各種嘴臉都有
不知道自認正義人士者針對以上哪些情形要不要也批判一下?

同樣都是人掉東西
為什麼有人大方給?有人這麼"摳"?
同理
拾得者不也有些不求回報 有些比較"貪"
這就是人性啊~

當然
我相信板眾們都是掉東西大方給報酬 撿東西不求回報者XD
--------------------------------------------------------------------
法律是一般抽象通案適用
本來就很難適用在每個個案都盡善盡美
但是台灣的媒體和政客常常就聚焦在個案上打轉、見樹不見林
理盲、濫情、操縱民粹

今天大學生撿到錢跟弱勢族群要三成
輿論認為不合理
假設配合修法改成不可請求報酬
萬一哪天一位大小姐的名牌包掉了
結果有人撿到歸還後
大小姐說:依法我不用給你報酬 但是你把我的包磨壞了 賠我三成
那又怎麼辦呢?

再說
修法成不求報酬只會讓更少人願意撿
有人天真地以為沒人撿 失主就能自行找回
問題是很多人根本連自己何時何地掉東西都搞不清楚.....從何找起?

結論:
法定最高三成報酬是不是太多?可以討論
但改成全無報酬絕對弊大於利~

CUBE0125 wrote:
再次奉勸板友們不要再...(恕刪)


非常棒的建言與書明!相當認同您最後的結論!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blueway8348 wrote:
傻傻的= =

他跟你要錢

就報警說他搶劫你就好啦!!!

幹嘛還付他5000咧

...(恕刪)


不要亂教呀 ~ 萬一有人聽信了,誣告罪您要幫背嗎?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hsu912174 wrote:
要是我的話,當場烙狠話,跟他說
「你可以現在還我我請你喝影料,或這你手機拿回去然後我告你侵佔。你的聯絡資訊我已經有了,我也可以隨時追蹤這隻手機的位置,並且遠端把它鎖起來,這樣你要關還關不掉。我們可以在這裡交朋友,或者到時候到時候警察局見,你自己看著辦」
...(恕刪)


您確定若是失主換成您,真的會這樣作嗎?若不會不要亂建議 ~
這樣的口氣對應檢到手機的人,您認為還有好談的機會嗎?
據我個人的反應,該機瞬間就已經紮在地上了 ~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在香港撿到什麼東西也好,要嘛就據為己有,或交到警察局,千萬不要索價,因為那是犯法的
撿到東西,卡油三成,

有人說是合法權益,有人說該怪失主。

人心不古。
這種題目都能炒成這樣 人性

天佑台灣不要戰爭
不然肯定被派做先鋒高犧牲率的戰術 一定會被質疑
憑甚麼要派我不派他?
不少少爺兵,什麼都不會。
要他去搬冷凍副食還回嗆,為什麼叫他搬。
也不會想吃的食材哪裡來!
整天濫用1985,的確部隊不是以指揮官為中心,但更不可能以二等兵為中心。

ChiwenHung wrote:
我想大大也沒看清楚法...(恕刪)



拾得人可以行使留置權是沒錯,但是拾得手機這樣的事情行使留置權,會不會有權利濫用?

侵占罪部份當然需以具體個案判斷,但是就好像「三成」不是拾得人說了算一樣,侵占罪也不是遺失人說了算,
最後還是檢察官、法院說了算,這中間的「程序」,我想拾得人應該會好好評估是否值得這「三成」報酬~~~
總之結論大概就是看遺失者的態度?
如果是很感激的說感謝甚至拿紅包的話就不用要求了,自己不喜歡收就別收

如果是那種沒禮貌的遺失人的話就跟他說"你先看看這是不是你的?"
如果他走掉的話你就可以把他給叫回來,說妳還沒拿報酬,不能拿走
因為你只是要讓他確認而已,不是要還給他
如果不還的話應該可以上法院直接告民法184條的侵權行為吧
因為他侵害你行駛留置權的權利

以上不確定,只是依照自己微薄的法律知識推想的而已

另外要拿三成的步驟是
1.撿到東西
2.送去警察局並記錄
3.遺失人去撿
4.警察會通知撿到的人?< 不清楚
5.拾獲人索取三成報酬

不知道實務上的看法是怎樣,但法條上並沒有說要送去警察局???
只是送去警察局比較佔的住腳而已

民法805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佔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佔有。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33)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