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不少已經扯到因果報應
真的有報應的話
我想還沒報應在要三成的人身上
就會先報應在傳播錯誤法律知識甚至亂教別人誣告的人身上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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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這議題真的就是考驗人性
大部分討論都聚焦在拾得者的心態
不妨換個角度揣摩一下遺失者的心態
東西掉了
確定找到前
我想多數遺失者都心甘情願付出三成以求拿回七成
確定找到後
當對方真的開口要三成報酬時
嘿嘿~人性考驗就開始了
有人可能大方給付還說謝謝
有人可能心不甘情不願地給
有人可能開始討價還價
有人可能鬧上司法程序
有人可能聯絡記者、上網PO文發動人肉搜索
各種人各種情形各種嘴臉都有
不知道自認正義人士者針對以上哪些情形要不要也批判一下?
同樣都是人掉東西
為什麼有人大方給?有人這麼"摳"?
同理
拾得者不也有些不求回報 有些比較"貪"
這就是人性啊~
當然
我相信板眾們都是掉東西大方給報酬 撿東西不求回報者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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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般抽象通案適用
本來就很難適用在每個個案都盡善盡美
但是台灣的媒體和政客常常就聚焦在個案上打轉、見樹不見林
理盲、濫情、操縱民粹
今天大學生撿到錢跟弱勢族群要三成
輿論認為不合理
假設配合修法改成不可請求報酬
萬一哪天一位大小姐的名牌包掉了
結果有人撿到歸還後
大小姐說:依法我不用給你報酬 但是你把我的包磨壞了 賠我三成
那又怎麼辦呢?
再說
修法成不求報酬只會讓更少人願意撿
有人天真地以為沒人撿 失主就能自行找回
問題是很多人根本連自己何時何地掉東西都搞不清楚.....從何找起?
結論:
法定最高三成報酬是不是太多?可以討論
但改成全無報酬絕對弊大於利~
如果是很感激的說感謝甚至拿紅包的話就不用要求了,自己不喜歡收就別收
如果是那種沒禮貌的遺失人的話就跟他說"你先看看這是不是你的?"
如果他走掉的話你就可以把他給叫回來,說妳還沒拿報酬,不能拿走
因為你只是要讓他確認而已,不是要還給他
如果不還的話應該可以上法院直接告民法184條的侵權行為吧
因為他侵害你行駛留置權的權利
以上不確定,只是依照自己微薄的法律知識推想的而已
另外要拿三成的步驟是
1.撿到東西
2.送去警察局並記錄
3.遺失人去撿
4.警察會通知撿到的人?< 不清楚
5.拾獲人索取三成報酬
不知道實務上的看法是怎樣,但法條上並沒有說要送去警察局???
只是送去警察局比較佔的住腳而已
民法805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佔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佔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