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kayama wrote:
請大家去想一下為何撿到失物的人,可以拿失物價值的3成訂定法規的原意吧!!
簡單的說,沒有這規定,我撿到10萬,我就直接塞進口袋了,反正錢/東西又沒寫名字!
有了這三成的規定,除了可以讓撿到的人因為有三成報酬,而願意歸還失物!
也順便懲罰失主的不小心!我個人覺得還蠻合理的!!
真正要討論的事情應該是~~~成數是否可降低!3成其實就快達到物品價值一半了,譬如拿各1-2成應該會比較合理!
但就社會道德觀而言,物歸原主理所當然,何來其餘索求呢~~
...(恕刪)
有這條你確定就不會有10萬直接塞進口袋的人?
真想還的人不會介意這個三成,
會主張這三成的人..其實目的確就是錢.
只是全拿和拿三成的差別.
全拿犯法...拿三成就是合法拿錢...如此而已
不過是讓想貪這筆錢人有可漂白機會而己.
幫人忙還要用法律來規定可得到的報酬...這其實可悲又荒謬
失主要承受可能沒人還的心理壓力....早就有懲罰了
請不要用[懲罰失主的不小心]這麼可笑的的理由來合理化一個貪心的行為
把還人物品的行為說的多偉大, 所以就有資格要三成?
要不你甘脆就不要撿, 可能下一個撿的人就不會要這三成了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