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豪明 wrote:
我在路上撿到S500的含鑰匙皮夾 ...(恕刪)
感謝大大幫我^^讓我不用爬樓!感恩
我實在對這法律很感冒...因為在我的認知裡撿到東西還給失主天經地義
我就撿過不少東西送警局過,也碰過感謝我的好心要包紅包或請我吃飯的,我都婉拒
後來知道有所謂的""3成""之後,就看過3次相關新聞或是文章
好心人開口要3成,不給還不行.....不給的話失物就要被好心人扣留....我的天阿...這尛法規阿
樓上大大舉例車錀匙再好不過了,撿到的3成,那怕是1成也不少錢!!!
實在是覺得這條法規應該改掉!!!改成好心人可以開口要報酬,但失主可以選擇給或不給才對(不給的話失物還是要還給失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