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自來水用水設備標準第37條:用戶管線裝妥在未澆置混凝土之前,應施行壓力試驗,其試驗水壓為每平方公分十公斤,試驗時間至少為三十分鐘不漏水為合格.第38條用戶用水設備完竣後,應聲請自來水事業施行檢驗,經檢驗合格始得供水.所以一般建商灌漿前以水壓10kg/cm^2測試,持續1小時而不漏水才合格並照相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