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網路名店"小蔡電器"買電視,買不到電視,換來一肚子氣


k6731 wrote:
網拍下標不等於一定要出貨給你,對方有要退款給您並不是扣手續費後退款
另外很多賣家用低價網頁吸引顧客目光後,稱缺貨轉而推銷其他款式商品,也是常有的事
我不覺得您有錯但這樣就給負評是有點超過,對方又不是詐欺(廣告不實嫌疑而已)
對方賺一個負評你賺一肚子火上來po文砲轟商家行為
您沒寫您購買價格是不是看上比其他家便宜,有比價的心態落入店家的廣告噱頭裡面
您下標網頁是9萬多的其他賣家都賣11萬左右,您不覺得價差這麼大很奇怪?
您這是無解對方不打算出貨給您,上來取暖兼幹譙對方也沒用
您購買之前如有詢問過再來購買不是省很多氣嗎?


很多二手車商都會玩一種遊戲,在網拍上刊登一款略低於市場行情的二手美車,等到客戶上門後才說車子賣掉了,要不要換另一款,然後客戶就被當肥羊宰了。

如果你遇到上述的車商,會不會不爽?會不會覺得奸詐?今天小蔡的做法也許並無此意,但是很多人看到都會有這種先等客戶上門再改推別的產品的感覺,如果我遇到也會覺得這樣做法很糟。而且是他們要人家直接下標,後來卻又說人家不先電話詢問,那到底要消費者怎麼做?
負評+1

單就把客戶全名秀出並抹黑為同業就該給負評了,提告也不為過。

用不存在的商品吸引人上門再改推銷其它商品(也許是利潤高)也很常見,例如房仲掛個不錯又便宜的物件讓你找上門。

不過房仲那樣做至少還沒要你先付錢,這家小蔡更可惡,都付錢了還搞這些小手段。
就應該給負評,大家都給負評,他就玩不下去了。
我記得奇摩有規定,有現貨才能刊登上去,否則就是違反拍賣規定.
大大要不要跟奇摩檢舉啊,應該可以叫奇摩直接幫你取消負評,
那小蔡違反規定,就請奇摩逞罰他,讓他全部商品下架算了.
也許是誤會吧~~我這個月初有跟他買一台吸塵器~~服務很OK阿~還有拍賣獨創的~~先收或隔天才匯款~~價錢也是在拍賣中最便宜
有一點想了解一下,付了錢郤無法出貨,這不算違約嗎?
我們付了錢,廠商無法出貨或是服務無法履行,
我們不能要求違約金嗎?
網路購物我查不到相關的法律及定型化契約,
有法律方面專業的大大可以幫忙說明嗎?
謝謝.
smallfar88 wrote:
我覺得樓主給負評沒錯...(恕刪)


如果是版主敘述的銷售過程無誤,以第二次推薦文一再舉例sony不好的部分,推銷三星的文來看,的確是該給負評沒錯。銷售資訊如果真如銷售方講得如此正當,那不是應該在銷售sony產品時把那麼批評的話寫上去讓買方決定要不要下標?如果一開始沒這麼寫,那後來要轉供三星貨時才那麼說,的確是讓人有做生意不擇手段的印象,不論是先騙上船再半強迫換貨,或者是明知貨品不佳還隱瞞銷售,都是該受負評的。

另外,4K的面板其實是台、日較先進,三星是發現OLED太高貴沒人要才轉進的,所以所謂友達的不如三星云云,似乎也不是正確的。
照樓主所說的話 這種店家 在便宜 也不會花錢跟他們買東西

沒貨出就該下架 不應該還在賣 轉單不成 還要抹黑客戶說是同業

這太超過了 只能說很多店家生意好了 對客戶就隨便了
經濟部商業司--網路交易契約規範上路,網購更有保障

98年6月及7月國內接連出現數起重大網路購物價格錯標事件,引發高度關注。有鑑於民眾從事網路購物,遇有消費紛爭時,業者與消費者往往各執一詞,欠缺明確的處理依據。為健全網路交易市場秩序,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議決議請經濟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訂定相關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因應日漸增多的網路消費爭端。

在舉辦多次專家座談會及公聽會,聽取產業界、消保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出的建議後,經濟部已於日前完成「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研擬,並於99年6月21日正式發布,新制將於100年1月1日正式上路。此次發布的14點應記載事項與8點不得記載事項,將以經濟部主管的「零售業」所從事的網路交易行為為規範對象。此次研擬的「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針對目前實務上最常出現的網路交易糾紛,例如「標價錯誤處理」與「超量下單」等問題進行規制。

舉例來說,針對去年喧騰一時的網路標錯價格問題,未來可望透過下列規定解決:
1、針對消費者的網路下單,企業經營者必須提供「確認機制」,方便消費者在結帳前再次確認訂購內容。其次,在消費者完成訂購後,除非企業經營者具備正當理由,得在兩天內拒絕消費者的下單外,視為企業經營者接受該筆訂單。而值得留意的是,如果消費者已經完成付款,此時將直接視為契約已經成立
2、此外,應記載事項也要求企業經營者設定個別消費者單筆訂購的數量上限,以避免實務上動輒發生的超量下單問題。如果消費者逾越企業經營者訂定的數量上限進行下單時,此時企業經營者只需要依其設定的數量上限出貨即可,未來消費者瘋狂下單的情況,將不復出現。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制定,不僅可望解決目前困擾民眾的諸多網路交易糾紛,並期許能提升民眾對於電子商務產業的信賴感。為增進各界對於新規定的了解,經濟部商業司已於6月21日於台北及6月30日假台中舉辦二場宣導說明會,後續並將陸續於7月7日在高雄市及7月13日假花蓮舉辦另兩場宣導說明會,俾利各界了解並掌握「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重要規定。

新聞發言人:李鎂副司長02-2321-2200分機323
擬 稿 人:陳威達科長02-2321-2200分機751
他給你負評你可以去跟奇摩申訴,應該很高機會可以解掉你的負評,但是留下他的

還有不怕消保官只是嘴上說說而已,聽到的事情只要是店家有問題,沒有一間不怕的,一開始都會嗆說不會怕

等消保官公文過去了,都摸摸鼻去吃自己了


同樣樓下網友也說到,他自認為你是同業,並公開指名,讓他人會有你是來亂的之類的遐想

有非事實之情事,應該也可以有所提告之類的


關於公開個人資料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可能發生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三部分:

(一) 民事賠償責任:
1、 公務機關違反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是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則不在此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2、 非公務機關違反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能證明其沒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規定)。
3、 對於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應對當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總額,提高至2億元,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5百元以上2萬元以下計算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3項、第4項規定;第29條第2項規定)。

(二) 刑事責任:
對於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區別其是否具有「意圖營利」之主觀要件,課予程度不等之刑事責任。另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性,足生損害於他人者,亦有刑事責任,且中華民國人民在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觸犯本法第41條、第42條之罪者,亦適用本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42條及第43條規定)

(三) 行政責任:
個人資料保護法針對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相關規定時,賦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非公務機關限期改善,並得對非公務機關處以罰鍰,而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除非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並應課以同一額度之罰鍰,以加強其監督之責任。(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7條至第50條規定)



sheben wrote:
事情的開始是這樣的5...(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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