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berlo wrote:
解釋一下
這部分不是著作權
是公開演出的使用報酬費
根據ARCO中華民國著作權人協會提供得資料
凡
由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現場(公眾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者。
就必須繳納公開演出的使用報酬費
這家服飾連鎖店可能誤以為只要是播送合法音樂就不侵犯著作權
不過老實說,這些繁複的法令,能搞懂得還真沒幾個appleseed wrote:
提到某知名服飾連鎖店在店裡播放流行音樂而被告~
我是不太懂著作權法,怎麼在店裡撥音樂也違法呢?blockquote>
我想用比較清楚的例子來表示是不是這樣?
以前台灣剛有電視機的時候,一個村子可能只有一兩戶人家有,所以每當有棒球比賽或是群星會播放的時候,一堆人都會圍在該電視用戶家觀看。(我沒實際經驗,台視開撥我才出生的)
把電視換成本主題的有版權音樂播放
假設有電視那戶人家是里長伯,房子是純住家,所以雖是公開播放,且無收取任何費用,是位於私人空間,於理上是不構成犯法?
假設該電視位置位於里辦公室,一堆里民去收看,可以算是“里民福利“,但里辦公室位於公開場所,所以構成犯罪要件?
假設該電視位於該里某雜貨店,諸多民眾圍觀,可以算是招攬生意的手段,有“營利“的嫌疑,這是沒有疑問的。
很多餐廳都會播放優美的音樂,有的更成為賣點,雖然該餐廳所收取的費用只在於餐點,可是顧客們來這家餐廳主要還是為了欣賞音樂,那這家餐廳的確是應該付出點費用去取得授權。
所以呢∼∼多用公共頻道,比方無線電視台,廣播(地下台的也算?),免得觸法。
現在很多新聞台在引用其他新聞台或賽事(比方棒球),都會打上字幕是引用哪一家頻道,至於有沒有授權費?那就要問有沒有在媒體圈工作的朋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