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MI wrote:
你Po的連結是銀行帳戶的人頭戶定義吧?
再說所謂的很多人…
那都只是睜一只眼閉一隻眼
不代表這樣就可以
不能因為很多人都這樣做所以就變成合理的做法
還有#88樓已經有人Po出條文不能給予第三人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232150
由於讀者將手機門號交由他人使用,他人使用該手機門號是經由讀者授權,因此所積欠的門號通話費必須要由讀者來繳納給付,電信業者僅能對門號申請人請求支付,無法直接向實際使用者請求;但讀者可申請門號通聯撥出紀錄及相關費用單據,向讀者的朋友請求支付,若讀者的朋友不願意支付,建議讀者可直接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
門號持有人可以"授權"他人合法使用
「不能轉讓服務契約之權利與義務予第三人」
指的是繳納電話費的義務還是必須由門號申請人承擔,不可推給他人
(若有什麼優惠活動,也是屬於門號申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