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rthStar wrote:
法界人士對法條文字使...(恕刪)
對於一件真理事實(這裡指已經有規範的真理,而非規範內容倒是不是真理),你用非真理的主觀角度去解釋,我會稱你叫做行為錯誤
對於一件還沒有發展成真理事實的事情,對於你的主觀評論,我會叫做不認同、贊同、尊重
第一層次,今天你拿鄉民說的NCC已經有規定的真理事實,灌上你說沒這規定的非真理事實,那我會稱你為錯誤
你沒指責我錯誤不代表我立論都是真理,而這是一個還沒發展成真理的過程,所以我來尋求討論,並簡化問題:你爭取到你要的後,多次多人試到底會不會侵害別人利益?為什麼不見你回答?你只選擇你想閱讀的?
第二層次,一證乙次到底符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及真理?我也沒說你提倡縮短期間錯誤,目的OK啊,而是我拿論點告訴你有困難且窒礙難行,現階段我的文字告訴你我很不認同,但你沒錯,只是儘量不要用片面吵的方式達成你的訴求,你一直要人家拿花幾百億招標的資源給你試用,正當性何在?更何況還涉及公共利益,請打給立法委員立法啊,動用國家力量叫它拿出來啊!但要顧及受益者跟損益者間的衡量吧?
兩個問題不要混為一談,就我認知第一層次你的文字闡釋與事實真理狀態不符,與我和你討論的第二層次行動資源利用問題沒有衝突。我很尊重你才長篇大論用你所謂文謅謅的語言回覆你,否則我三言兩語嘲諷你有何意義?
拐彎抹角掩飾錯誤,好險你也認同我跟你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