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客 wrote:
哈哈哈哈大家對我的台(恕刪)
這有得輝了,
明明活動網頁有斗大的標題寫上條件;合約上也會特別註明給你看,
即使有你跟其他熱心網友提醒還是很多人往裡面跳,
真正出事時客人就會說「不知道、沒看到」。
這就跟我公司產品型錄明明註明「產品數據若有修改不主動通知」以及「公司保有修改權力」,
然後非要來找碴的客人就會說沒看到是一樣的。
jiunyiu wrote:
簽合約時就講定了到期無優惠,每個人的合約內容也都是這樣。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七、消費者之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 不得約定剝奪或限制消費者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
第 17 條
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
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rocket168cn wrote:
台星的旋轉門是針對“新申辦那門“的優惠
舊門號沒有禁止異動
只是會取消"新申辦那門”的優惠
所以....
第 11 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 17 條
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
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