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之星188續約_已向消保官申訴

法客 wrote:
哈哈哈哈大家對我的台(恕刪)


這有得輝了,

明明活動網頁有斗大的標題寫上條件;合約上也會特別註明給你看,

即使有你跟其他熱心網友提醒還是很多人往裡面跳,

真正出事時客人就會說「不知道、沒看到」。


這就跟我公司產品型錄明明註明「產品數據若有修改不主動通知」以及「公司保有修改權力」,

然後非要來找碴的客人就會說沒看到是一樣的。
Tom_Deng wrote:
可攻防的點在於樓主一...(恕刪)


簽合約時就講定了到期無優惠,每個人的合約內容也都是這樣。所以樓主的優惠延續的話,基於公平原則,所有合約都得延長。這合約簽了不就跟沒簽一樣,哈!
jiunyiu wrote:
簽合約時就講定了到期無優惠,每個人的合約內容也都是這樣。

所以照理說到期時該門號是自由之身
權利與義務是相對的
綁約=不自由=享優惠
沒綁約=自由=不享優惠

如果某個外力限制了自由
那個外力也應該要提供優惠


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
https://www.ey.gov.tw/Page/DFB720D019CCCB0A/9fb7286c-06b6-4973-93c8-a2f6472caaea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七、消費者之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 不得約定剝奪或限制消費者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J0170001&bp=2
第 17 條
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
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很多網友喜歡提到的
電信業者會有一條他們保有最終解釋權的條款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這也是不得記載事項
也就是說即使記載了,還是無效
美酒斗十千 wrote:
如果某個外力限制了自由
那個外力也應該要提供優惠


這有什麼疑問嗎?
這個外力限制了之前綁約門號的自由,
因此他提供了188+94的優惠方案,
覺得沒問題的人就簽下合約,
就是這麼簡單而已~
twcats wrote:
這有什麼疑問嗎?
這個外力限制了之前綁約門號的自由,
因此他提供了188+94的優惠方案,

當然有疑問
辦理188+94並未限定「老客戶」專屬
也就是名下無台星門號的人也可以辦188+94
代表這優惠並非源自這個外力

如果有限定「老客戶」才能辦188+94
名下無台星門號的人則不能辦188+94
你說的邏輯才成立


twcats wrote:
覺得沒問題的人就簽下合約,
就是這麼簡單而已~

消保法第17條有規定不得記載事項
意思就是即使記載上去了
也讓消費者簽了名,還是無效
其實這法條也不難懂~
188+94活動

按官宣

新申請是限時限量的

也就是要排隊搶
(雖然說很好申請)

1111老客戶

是直接續約就可以升級

通通有獎不用搶

原則上這算優惠

另外

台星的旋轉門是針對“新申辦那門“的優惠

舊門號沒有禁止異動

只是會取消"新申辦那門”的優惠

所以....




美酒斗十千 wrote:
當然有疑問辦理188(恕刪)
rocket168cn wrote:
台星的旋轉門是針對“新申辦那門“的優惠
舊門號沒有禁止異動
只是會取消"新申辦那門”的優惠
所以....

那這算是台星片面取消了新申辦那門的優惠
那客戶就有權解約,免賠違約金
不必說什麼又沒禁止解約,只是要付違約金
解釋權不是這樣用的
消保法第11條規定「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消費者保護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70001
第 11 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 17 條
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
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但申辦時

台星就有寫進新申請那門合約內

也有紅字告知

申請時也有特別告知門號優惠的條件

所以....

不能算片面

因為違約的是客戶

不過呢

每人見解不同

就看樓主最後的申訴結果囉

美酒斗十千 wrote:
那這算是台星片面取消(恕刪)
rocket168cn wrote:
但申辦時
台星就有寫進新申請那門合約內
也有紅字告知
申請時也有特別告知
所以....
不能算片面
因為違約的是客戶

你這說法還是沒瞭解"不得記載事項"的意思
不得記載事項指的就是
即使契約寫了、客戶也簽了名
但該條款還是無效

客戶有持續使用且未異動新申辦的那個門號
就表示客戶在新門號那並未違約

旋轉門規範到舊門號的異動自由
那就也應該要一併提供舊門號優惠
不然就違反了消保法第17條不得記載事項
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這個比較像是你擴大解釋了那點

每人的見解不同

反正樓主己經申訴

看最後的結果囉
美酒斗十千 wrote:
你這說法還是沒瞭解"...(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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