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亞太11方案,發票開立後,無通知即被退件

蝦米爸爸 wrote:
合約哪來的禁止授權...(恕刪)


張冠李戴

你那是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契約範本 裡的

跟你真正簽訂的契約不同


法規名稱:行動電話業務營業規章範本
時間: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黑人問號 你簽的是範本 還是 電信公司的合約, 民國000年的範本?


我簽定的台星 亞太合約 都沒有這條, 沒有認可用戶授予他人使用


換個名稱 "借" 就不等於轉租? 不等於授權使用?
受教了

敢請問你的教育程度?
125475368 wrote:
張冠李戴 你那是 行...(恕刪)

法規名稱:行動電話業務營業規章範本
範本表示這是普遍認可的做法
而且你也一直迴避授權和轉租轉讓意思不一樣的問題

我亞太門號也辦了好幾個
我也有跟亞太提到門號是小孩在用
亞太沒說我違約
甚至我特地打給亞太客服擺明問拿給小孩父母用
亞太也回答這是可以的


你不要只敢躲在這棟易失焦的樓發言
既然你認為我說的有誤
歡迎去那棟專門討論門號供小孩父母用是否違法的樓討論

蝦米爸爸 wrote:
法規名稱:行動電話...(恕刪)



在跟你論法 你在那邊 "普遍認可"的作法
你去跟法官說 "普遍認可"的作法 吧! 還沒進訴訟前, 就是已簽定的合約為準, 不是以範本



亞太 台星 合約不准的事

你要不要我把另外三家的合約也找出來, 到時候你臉會很腫




可笑, 從頭到尾 是你硬要用謬論詭辯, 你先離題 要人別離題?



你的邏輯真的有待加強
125475368 wrote:
在跟你論法 你在那邊...(恕刪)

就請你拿出來啊
拿出來的時候請移駕另一棟樓貼


你不要只敢躲在這棟易失焦的樓發言
既然你認為我說的有誤
歡迎去那棟專門討論門號供小孩父母用是否違法的樓討論

蝦米爸爸 wrote:
你不要只敢躲在這棟易失焦的樓發言
既然你認為我說的有誤
歡迎去那棟專門討論門號供小孩父母用是否違法的樓討論


這棟樓失敗 你另闢戰場? 哈哈哈

你以為你開棟樓 網友就會支持你嗎!?


你的邏輯 甚至作法 好像國中生

敢問你教育程度 是否也國中

是你躲去另一棟樓 還是我不敢去? 可笑
125475368 wrote:
這棟樓失敗 你另闢...(恕刪)

反正這棟樓有網友認為已經偏離主題了
開另一棟樓討論這主題也是很恰當


有網友幫忙找出台灣之星的條款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18&t=5645818&p=3#71142525
DKS2000 wrote:
台灣之星

第二十二條 本業務終端設備(手機及用戶識別卡)由乙方自行管理使用,如交由他人使用者,乙方仍應負責繳付本契約約定費用。

法律有個很簡單的原則,沒寫到的就是可以做

感謝這位網友
蝦米爸爸 wrote:
反正這棟樓有網友認...(恕刪)


可笑 寫的是付費的義務 在承租人, 寫的是他人使用 不是說 出借他人的權力




用戶租用本業務,須經本公司同意,始得將其權利轉租、轉讓或
設質予第三人
;但本公司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轉租、轉讓或設
質。非經本公司同意之轉租、轉讓或設質,對本公司不生效力。



經業者同意 可轉租, 轉租""他人使用""的費用繳納義務 仍屬簽訂合約方


你中文可以爛到這樣?






大房東收租 仍是找二房東, 但你是否能當二房東 要先大房東同意!!

中文有那麼難理解嗎?
125475368 wrote:
可笑 寫的是付費的義...(恕刪)

這條表示可以這樣做,只是這樣做還是要由申辦人付費
如果是違約的事,還可以訂懲罰性條款,不是單純要求付費就好

有網友說了: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18&t=5645818&p=4#71142780
kaui700 wrote:
單就條文來說,因為把門號交由他人使用,對電信公司來說,只有費用要由誰支付的問題產生,電信公司除此之外並無任何責任,他們只怕收不到錢,因此,這個條文的意義應該不只是費用支付的問題,應該可以解讀為,門號怎麼用是申辦者的事,錢就是申辦者要給電信公司。提供給您參考。



125475368 wrote:
用戶租用本業務,須經本公司同意,始得將其權利轉租轉讓
設質予第三人;但本公司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轉租、轉讓或設
質。非經本公司同意之轉租轉讓設質,對本公司不生效力。

你有經業者同意才可以...(恕刪)

你列的條文寫的是:轉租 轉讓 設質
這些都不是指"借(授權)"給他人


我都打電話問過亞太客服了
客服回覆我可以我自己辦了後供小孩/父母用
這真得沒那麼難懂,你不信就打電話去問客服

蝦米爸爸 wrote:
這條表示可以這樣做...(恕刪)



跟你講法條 你一直在那邊 網友說 客服說


你不看合約的規範 是眼睛業障重嗎?


請問你沒有所有權的東西 未經業者同意 你能再出借嗎?
微罪不舉 你沒聽過嗎? 更何況是業者為了賺錢 默許你的行為,

對就是對 錯就是錯 不會因為還沒出事 人家讓你做 就等於合法了




你去租屋 實質住屋者不是簽定合約的人, 你看幾個房東會同意?

那你遇到同意的 就完全合法了嗎? 不盡然吧! 警察臨檢 拿不出合法的居住契約 屋內使用權 警察就能帶回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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