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米爸爸 wrote:
合約哪來的禁止授權...(恕刪)
張冠李戴
你那是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契約範本 裡的
跟你真正簽訂的契約不同
法規名稱:行動電話業務營業規章範本
時間: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黑人問號 你簽的是範本 還是 電信公司的合約, 民國000年的範本?
我簽定的台星 亞太合約 都沒有這條, 沒有認可用戶授予他人使用
換個名稱 "借" 就不等於轉租? 不等於授權使用?
受教了
敢請問你的教育程度?
125475368 wrote:
這棟樓失敗 你另闢...(恕刪)
DKS2000 wrote:
台灣之星
第二十二條 本業務終端設備(手機及用戶識別卡)由乙方自行管理使用,如交由他人使用者,乙方仍應負責繳付本契約約定費用。
法律有個很簡單的原則,沒寫到的就是可以做
125475368 wrote:
可笑 寫的是付費的義...(恕刪)
kaui700 wrote:
單就條文來說,因為把門號交由他人使用,對電信公司來說,只有費用要由誰支付的問題產生,電信公司除此之外並無任何責任,他們只怕收不到錢,因此,這個條文的意義應該不只是費用支付的問題,應該可以解讀為,門號怎麼用是申辦者的事,錢就是申辦者要給電信公司。提供給您參考。
125475368 wrote:
用戶租用本業務,須經本公司同意,始得將其權利轉租、轉讓或
設質予第三人;但本公司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轉租、轉讓或設
質。非經本公司同意之轉租、轉讓或設質,對本公司不生效力。
你有經業者同意才可以...(恕刪)
125475368 wrote:
跟你講法條 你一直...(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