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nny950 wrote:自己的創意就是抄襲...(恕刪) 恩,您說的很有道理例如路口的行人指示燈的小綠人是當時東德交通心理學家卡爾·佩格勞(Karl Peglau)於1961年在當時的東柏林推出的所以我們不應該抄襲德國人的小綠人,您可以把您的意見提供給政府,要求全國所有行政區立即撤掉小綠人的燈號...因為你認為自己的創意不能抄襲別人的創意,不是嗎?
星幻 wrote:專利有時效及個人意...(恕刪) 會動的小綠人是1998年台北市政府所設計的,當從台北市擴大到全國使用時,當時的設計者之一有出來主張專利過(包含倒數計時也有人主張專利),不過全都敗訴...至此,小綠人的使用就不涉及專利爭議,現在國外也逐漸採用當然也無法主張權利就是了..當然,這裡講的是創意,因為板主說的是創意不應該為抄襲他人的創意專利權並不在討論範圍內我會舉這個例子的用意是我們也抄襲了德國的創意,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