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門號供小孩或父母使用是違法的事情?


蝦米爸爸 wrote:
我能對該門號做出處...(恕刪)


其實你的說法是錯的..........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七條
移入經營者於攜碼用戶終止使用其原用之電話號碼時,應於終止使用日
或截答服務截止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該電話號碼歸還原獲分配之固網
經營者,並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或第五項規定通報。但原獲分配
之固網經營者已終止營業,或該電話號碼已無獲分配之固網經營者時,
移入經營者應將該電話號碼繳回本會。
前項所稱終止使用,不包括因繼承而由繼承人繼續使用者,或因公司合
併而由存續或另立之公司繼續使用者。
除攜碼用戶終止使用其原用電話號碼外,移出經營者不得將該電話號碼
核配予其他用戶。

看出問題所在了嗎?
這也能吵
覺得有問題的直接去檢舉樓主
看看電信公司受不受理
檢察官受不受理
法官怎麼判
不就知道結果了
法律從來就不是咱們小老百姓說了算



lovejerry999 wrote: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七條
移入經營者於攜碼用戶終止使用其原用之電話號碼時,應於終止使用日
或截答服務截止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該電話號碼歸還原獲分配之固網
經營者,並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或第五項規定通報。但原獲分配
之固網經營者已終止營業,或該電話號碼已無獲分配之固網經營者時,
移入經營者應將該電話號碼繳回本會。
前項所稱終止使用,不包括因繼承而由繼承人繼續使用者,或因公司合
併而由存續或另立之公司繼續使用者。
除攜碼用戶終止使用其原用電話號碼外,移出經營者不得將該電話號碼
核配予其他用戶

看出問題所在了嗎?

"歸還"、"繼承"這些是屬於有關所有權的用字

直接看國外電信公司的遣詞用字就更清楚了
國內電信業者的用字是"過戶",這讓某網友辯稱只是轉移使用權
但國外電信公司的用字就是"Transfer ownership"(轉移所有權)

https://www.vodafone.com.au/support/sign-up/transfer-ownership
Transfer ownership of your mobile number.

由於門號是屬於"有限資源"
政府不希望門號持有人(所有權人)不付出代價就能擁有
也就是持有門號就要付出一些持有成本
若持有門號不需付出持有成本,就會被一堆人申請領用光了
(註:當土地房屋變成無主之後,也是收歸國有)

「移出經營者不得將該電話號碼核配予其他用戶」
這句更說明了,該電話號碼的所有權不在電信公司身上
不然電信公司怎會不得將該電話號碼核配予其他用戶

不如你解釋看看
為什麼國外的電信公司是使用"Transfer ownership"(轉移所有權)這個詞?
蝦米爸爸 wrote:
'歸還'、'繼承'...(恕刪)


門號和頻譜的所有權是國家的,電信業者是向政府標得特許的經營權利,業者再將NCC配發給各業者擁有的門號,轉租給其下用戶使用。

也就是說,只要用戶正常使用,除了上述繼承或公司合併轉移的原因,業者不能擅自再將門號轉給其他人,這是所謂的過戶,一般的過戶門號,其實都是要一退一租。

對於門號可攜的解釋是說,原用戶可以將號碼帶出其他業者使用,原號碼業者不能主張其號碼的擁有權,將該門號再租給其他用戶。原用戶號碼攜出後,在其他業者使用,日後號碼若退租的話,門號就會釋回NCC,再發還給擁有該號碼區間的原電信業者使用。





蝦米爸爸 wrote:
直接看國外電信公司...(恕刪)


請依NCC和電信業者的解釋為準。

我的英文可能比較菜,這裡的ownership我會解釋為擁有權比較適合。
ducklin.yaya wrote:
請依NCC和電信業者的解釋為準。

那請你找出NCC和電信業者直接說明已申辦的門號所有權仍屬於NCC和電信業者的說法出來
而不是找了一堆條文,然後由你解釋說已申請的門號所有權仍屬於NCC和電信業者

至於不再使用的門號(包括因欠費終止所有權)回歸到電信業者和NCC這件事是大家都知道的
就不用特地再拿出來說了

我國的電信也是從國外引進來的
(我國並非電信業的創始國家)
運作也都是看國外怎麼做我們就怎麼做
國外電信業者的用字也表示ownship(所有權)是申辦人的


ducklin.yaya wrote:
我的英文可能比較菜,這裡的ownership我會解釋為擁有權比較適合。

就算你想要解釋成"擁有權"
那也請你說明"所有權"和"擁有權"的區別?
蝦米爸爸 wrote:
那請你找出NCC和...(恕刪)


樓下網友貼的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第七條就已經寫的很清楚了,我還要說什麼。

你自己也這麼說...
「移出經營者不得將該電話號碼核配予其他用戶」
這句更說明了,該電話號碼的所有權不在電信公司身上
不然電信公司怎會不得將該電話號碼核配予其他用戶...

既然門號是NCC依法配發給電信業者,所有權當然是國家政府的,不然你覺得會是誰的?

電信業者和我們用戶,只有給擁有權和使用權而已。

ducklin.yaya wrote:
樓下網友貼的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第七條就已經寫的很清楚了,我還要說什麼。

那個條文沒說已申辦的門號所有權是電信業者的喔
我前面就說了
請你找出NCC和電信業者直接說明已申辦的門號所有權仍屬於NCC和電信業者的說法出來
而不是找了一堆條文,然後由你解釋說已申請的門號所有權仍屬於NCC和電信業者

"歸還"、"繼承"這些是屬於有關所有權的用字
如果申請人沒有"所有權"的話
那申請人的家屬又怎能"繼承"申請人的門號?

由於門號是屬於"有限資源"
政府不希望門號持有人(所有權人)不付出代價就能擁有
也就是持有門號就要付出一些持有成本
若持有門號不需付出持有成本,就會被一堆人申請領用光了
(註:當土地房屋變成無主之後,也是收歸國有)

「移出經營者不得將該電話號碼核配予其他用戶」
這句更說明了,該電話號碼的所有權不在電信公司身上
不然電信公司怎會不得將該電話號碼核配予其他用戶

國外電信公司的用字是"Transfer ownship"
國內電信公司的用字是"過戶",過戶指的就是所有權的轉移

蝦米爸爸 wrote:
那個條文沒說已申辦...(恕刪)

那就有勞您向NCC詢問相關的內容了...

如果你還是認為門號你是有絕對的所有權,那就試試看,能不能把自己的號碼給攜碼到沃達豐這家國外業者使用好了,我不是指漫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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