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dala666 wrote:
我認為不綁約不是終身...(恕刪)
無論你的意見如何,吾已表示不想參戰
硬去歪別人的樓再有理都沒用
Mandala666 wrote:
我還以為你是要對不綁...(恕刪)
Tracy k wrote:
1:契約只有約定期限或不約定期限,哪來終身一詞,這只是廣告用語而已
2:契約立約雙方是平等的,不綁約意思就是雙方任何一方都可以無條件終止契約,
但雙方若是繼續履約,不存在任何一方單方面修改合約
也就是說若電信商不想服務此客戶了,只可單方面解除契約,不可單方面修改契約
(二) 「強制締約」又稱為強制契約,是指要約或承諾因法律規定而強制成立,其契約亦因而強制成立。亦即個人或企業負有應相對人的請求,與其訂立契約的義務,對相對人的要約,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諾。此為契約自由原則之限制。強制締約制度設立之目的,是為了維護經濟利益及當事人間地位之實質自由與平等。舉例如下:
1. 公用事業的締約義務:郵政、電信、電業、自來水、鐵公路等事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客戶或用戶供用的請求。
2. 醫療契約的締結:醫師、獸醫師、藥師、助產士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療、檢驗或處方之調劑。法律所以設此規定,乃出於對生命健康的重視。
3. 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將房屋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時,其原先與承租人之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繼續存在,則受讓人與原承租人間成立租賃契約,即所謂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亦為強制締約之例。
4. 民法第839條第3項規定,地上權人不得拒絕土地所有權人購買作物,亦為強制締約之著例。
Tracy k wrote:
雖說電信公司可主動解約,但我只聽過沒繳錢被電信公司拆機解約的,沒聽過正常繳款正常使用的客戶被解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