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像很多人不懂什麼是契約精神

其實樓主不用想的太多。
基本上就算是消費者不想要按合約走,電信公司還是會按合約來走,該怎樣就怎樣。
就算是上法院,還是會按合約精神來看,消費者還是站不住腳。

當然,除非合約有漏洞,訂的不好,聰明的消費者才能從中獲利,例如以前某位號稱卡神的那位,名字忘了。
有些人真的就是公司派
一直說網路上批評台星的是辦理搭配手機的方案
真是有點腦袋僵硬,以個人違約金為例,從不辦搭配手機方案,現在違約金才千元出頭
就是因為公司態度才會抵制到底,難道台灣之星用千元去塞客戶的嘴嗎?


125475368 wrote:
如果沒有綁(買)手...(恕刪)


說的很有道理
那就讓消費者一直投訴就好
沒事幹嘛同意讓消費者解約

等等
那如果有綁約買手機的
又怎麼算?

還是一樣廢了消保法
對大家都好
完正契約自由嘛
台灣穢亂就是這樣

自由 = 不遵守法治

125475368 wrote:
電信合約要解約? ...(恕刪)


本來就是這樣阿 違約不該拿的還回去而已 再說還有七天測試期

125475368 wrote:
電信合約要解約? 很...(恕刪)


完全理解你的意思
真的有些人很愛凹 收訊不好要無條件解約 店家也同意囉 手機用過了也沒關係 店家也退讓 只要他退回 不必買下來
但還是死不肯還手機 說什麼要當做賠償他的時間損失
有3個疑問

電信業者提供訊號不良的不完全給付(民法第227條),消費者請求改善未果為何是消費者要付違約金,應該是消費者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請求電信業者給付不能損害賠償。

另一個疑問,租賃電信業者訊號,與電信業者以優惠價格買賣手機是2個不同債權契約(一為租賃契約,另一為買賣契約),為何消費者不能僅終止租賃電信業者訊號契約而不解除電信業者優惠價格買賣契約?
即便消費者選擇解除手機買賣契約,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與第2款是消費者歸還手機予電信業者,電信業者償還消費者金錢並附加利息。

若因電信業者提供訊號不良,消費者請求改善未果而終止契約卻要負擔違約金之條款違反消保法第12條誠信原則與平等原則,無效,契約無效哪來的契約精神?

還望樓主指教。

125475368 wrote:
電信合約要解約? ...(恕刪)


一向都只買空機,傻子才被綁約
450D+10-22+17-55+18-55+55-250+430EXII
應該是說要看情況吧

家裡附近被拆基地台
跟硬凹應該不同

而且我贊成返還設備補助款
但是不贊成廠商基地台被拆還要我硬吃合約或違約金

至於搬家到收訊不好的地方那就是個人問題,應該不構成無條件解約的要件吧

而且誰說無條件解約不用返還補助款?只是說不用繳違約金
其實台星的單門號違約金我覺得不合理,償還已使用優惠我同意,但我辦單門號用兩個月,想去解約卻要收1千多的違約金..
其他電信好像沒單門號違約金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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