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mma99 wrote:
先聲明:我有兩門亞太...(恕刪)
其實我覺得客服的回答有問題,
亞太的客人其實有兩群,
一群是低資費的賠錢貨,
一群是高資費的優質客人,
遠傳客服端的教育一定是留住高資費的優質客人,
所以所有對客人的解釋一定是合約只到12/31,然後會恢復牌價,
也就是那種999優惠699的客人一定要想辦法留下來,並且用599的合約續約轉5g衝5g客戶數。
至於那些11、49 、99 、188等的,遠傳顧不了,也不想顧。
一來客服要記兩套說法會有說錯,導致客人換約產生糾紛的問題。
客人說,換卡後費率是否照舊??客服說,是,但是我們目前有599方案,5g上網24g,更快、更優惠。您要不要考慮換約??
客人說,可是我現在是不限速吃到飽耶!!那不用換約了...(如果是我會換,每個月可以省100...
)另一種回覆,
客人說,換卡後費率是否照舊??客服說,沒有,時間到會恢復原牌價,您原牌價是999,目前優惠699,但是我們有599方案,5g上網24g,更快、更優惠。您要不要考慮換約??
客人說,如果這樣那幫我換卡順便降成599方案。客服賺到佣金了....



至於11、49 、99 、188等的那些客人,反正也不會去換299、399、599的方案,客服回答恢復原價,客人也不會簽新約所以不會有「悔約」糾紛的問題。
關於優惠期限的問題,另外一個例子是很多信用卡公司的優惠條款,通常都會壓期限,但除非是有重大因素,不然都會在到期後發新的優惠又定一段時間的優惠。
在亞太的問題是遠傳要考慮4g關台的時間,因為亞太的合約費率是4g的,遠傳必須保證4g訊號一定要有,不然就是違約,我如果是遠傳,一定要想辦法把合約弄成有期限,到期再延,然後4g關台時,停止優惠轉5g或讓客人自己np(5g不可能有11這種價錢的...
),不然到時候會有一堆問題(很多功能性手機目前只有4g沒有5g)不要看2030很久,其實剩沒幾年了,這麼大的企業經營者如果沒看到2030的問題,那是不合格的..
還是那句話,會漲價就是會漲價,不換卡明年就是斷訊,不管是漲價還是斷訊,會np就是np,對遠傳來說,能丟掉這些賠錢貨,絕對是好事,如果不漲價就是我們賺到,換卡目前的體驗是網速有變順,覺得網速慢的,建議是換卡。
至於不換卡的,請大家努力堅持,如果不換卡可以維持原價,那我們這些換卡漲價的人才有理由去ncc申訴,申訴遠傳詐欺,不當得利。然後要求維持原價。我會感謝大家的努力...
kimi19827 wrote:
當初只是想說便宜辦個11元
後來又辦了個33元月租的
沒想到現在這兩個門號變這麼珍貴....
當年為了標5G的200萬用戶門檻,一直11 33...這類低資費大放送
那時候不覺得珍貴,因為一直送序號,有登記到有很高的機會拿到
當時辦一門300設定費,不過這設定費包括超商運費
當時不覺得珍貴東西,現在變好物了,因為現在3大業者也辦不到這種方案
bbctank wrote:
至於11、49 、99 、188等的那些客人,反正也不會去換299、399、599的方案,客服回答恢復原價,客人也不會簽新約所以不會有「悔約」糾紛的問題。
這類11 33 49...等這類方案,很多人辦來養號用,或拿來做補助通話用
尤其亞太11通話是1元/分,現在很多5G方案通話費又改回6元/分
他定位就變成補助通話用,這種方案你要他們改約299 399...等當然不可能
我覺得也有可能續用,因為11他網路又沒吃到飽,打電話也要錢
沒人會辦亞太11在那邊大量佔線佔頻寬吃到飽,反而頻寬需求低
如果以提高arpu角度來看
放生亞太11 33這類低資費客戶,要留高資費799 999等,是我也有可能會這樣做
比如799給你不限速吃到飽,網外120分鐘,打超過2元/分
或是把通訊行能辦的688吃到飽拿來推
跟亞太原案不會差太多,客戶續約機會就高
反正既然業者覺得為了arpu放生11 33,對消費者來說,那只好退租了
消費者可透過向消保官申訴等方式主張權益。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線上申訴
https://appeal.cpc.ey.gov.tw
1. 合約是否有效?
不定期契約:
若簽約當下未約定明確的期限,則成立的是不定期契約,效力將持續存在,直到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合約。
合約仍有效:
在未經雙方同意或終止前,該不定期契約的效力是持續的,即便沒有使用門號或超過15年。
2. 電信業者是否能私自添加或更改期限?
不可私自更改:: 電信業者不能在事後單方面更改或添加期限。
需經雙方合意:: 若要變更契約內容,必須取得消費者的同意。 若無消費者同意,電信業者單方面的變更將不具效力。
可透過終止契約:: 消費者若要結束合約,可以辦理終止合約,將不再有任何費用產生。
3. 消費者的權益與申訴
查明合約內容:
消費者應查閱合約條款,確認當時的約定內容,若有疑義可撥打客服專線諮詢。
尋求申訴管道:
若認為業者有違反相關規定,可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或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提出申訴,爭取自身權益。
備註:
公平交易法
第 21 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第 42 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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